摘要:
刑民交叉案件指因为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发现,需要变更或者创设办案程序与方法以处理相关联民事纠纷的案件,分为“刑中民”和“民中刑”两种类刑。刑民交叉案件在法律性质上是超出本案审理任务的衍生案件。在刑民交叉案件同一性判断中,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法律关系是本案同审的实质标准,法律事实是他案分审的形式标准。明确这一点,有助于理解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中确立的分开办理、分案办理和另案办理等有关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原则。应当根据刑民交叉案件同一性理论对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行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使之从“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的程序性规定转变为“刑民交叉案件审理原则”的专门性规定,同时体现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之中。
[V1] | 2024-08-27 16:17:24 | PSSXiv:202409.00193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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