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环境法约束力的重塑需要十分重视一般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建设,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当的建设成果,证明了路径的可行性。作为最年轻的国际法部门,国际环境法的法理基础尚未成熟,在基本法理尚未成熟的情况下,盲目的、一味的追求建设行为模式明确的国际环境保护“硬法”,可能是一种事倍功半的努力,甚至极有可能对发展中的国际环境法体系造成伤害,《京都议定书》的失败已经证明,以条约法与“硬法”构筑的治理模式已经失败。在国际环境危机日益严峻、紧迫的客观背景下,国际环境法体系有机会“从零开始”,走一条更为健康的发展路径:夯实法理基础,建设完善的一般国际法体系,从而进一步在一般国际法框架下建设更具约束力的实在国际法体系。作为一般国际法的重要法律形式,国际软法所具有的的优势——包括更快的凝聚共识、协调意志、能够为规则建设提供重要的指导作用等——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体现尤为明显。国际软法规范不应该仅成为条约法缺位时的临时过渡品或替代品,在新产生的“全球共有事务”治理中,国际软法规范应该起到凝练法律原则规范,为法律规则体系建设原则基础的作用,成为新兴事务领域的“宪法性”规范。
[V1] | 2024-09-13 12:58:58 | PSSXiv:202409.01897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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