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产担保现代化呈现担保财产广泛、担保类型多样以及担保权设立模式统一且简单的特征。而在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下,能否以新型无形财产设立担保,存疑;其未明确肯定无形财产抵押以及未来财产担保的物权效力,也未认可担保权效力及于衍生财产,无真正的集合财产担保;担保权设立模式为混合主义。我国动产担保的设立制度可作如下优化:第一,假定以未来动产设立担保的处分权,使其在担保合同生效时产生物权效力,并借法律拟制方法使依交付生效的担保权能设立在未来财产上。第二,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权利可质押,也可抵押,并以登记生效及登记对抗为主要设立模式。扩大解释动产抵押,使其涵盖无形财产抵押,同时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为法定的兜底性登记平台。
[V1] | 2024-09-30 14:01:03 | PSSXiv:202410.00077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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