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化社会转型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算法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之一,通过其公共性应用实现积极效能,但也要通过特定的制度构建来避免其带来的风险。公共性算法制度建构或许存在抽象与脱离实际之嫌,因此在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语境下,需要进行更加坚实的论证。首先,公共性算法能够为公共治理提供有效助力,促成政府决策的错误减少与客观增强,政府运作的体量精减与成本降低,政府监管的模式创新与多元协同、政府治理的公益追求与理性实现等效能跃迁。其次,公共性算法的运作具有三个阶段的技术联结路径,语言训练阶段是算法应用的初始环节,人机交流能够实现算法代表公共权力的多向互动,价值嵌入能够促进技术内化道德理性最终实现善治。最后,在上述三个阶段的公共性算法应用中存在特定的风险,需要构建公共性算法制度以进行调适,在语言训练中需要限制数据的可利用性,在人机交流中需要规制算法与权力、在价值嵌入中需要保障算法的道德性。
[V1] | 2024-10-10 10:55:38 | PSSXiv:202410.00724V1 | 下载全文 |
1. Data sovereignty=数据主权吗?——基于文献挖掘与概念重构的发现 | 2024-10-11 |
2. 海外中国乡村治理研究评述 | 2024-10-10 |
3. 从“叙事”迈向“实验” :田野政治学研究的 时代典范与特色之作 ——评《新时代农村社区治理:经验与效能》丛书 | 2024-10-10 |
4. 党内法规体系再访 | 2024-10-10 |
5. 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动态 | 2024-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