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河入海口水污染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法律规制既是推动流域和海域水污染一体化治理的法治选择,也是建设美丽港湾、实现黄河入海口生态文明的关键环节.当前,多元主体视角下黄河入海口水污染协同治理还存在市场主体参与法律规定落实缺位、公众参与法律规制与客观现实疏离、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法律关系与功能定位受限等问题.为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需求,亟须落实市场主体参与的法律法规路径、拓宽公众参与法律规制范畴、明确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法律地位,为黄河渤海交汇带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治理的协同方略提供法治思路.
[V1] | 2024-10-15 10:52:22 | PSSXiv:202410.01606V1 | 下载全文 |
1. 清中期冕宁县知县的任职特点及其对地方司法的影响 | 2024-10-27 |
2. 面对人工智能伦理困境——共建公正智能时代的法治框架 | 2024-10-27 |
3. 清代运河闸坝经理导向机制研究 | 2024-10-26 |
4. 法理学与社会实践的融合:谢觉哉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 2024-10-24 |
5. 从捐纳看乡村社会的个人生计与融资方式 | 2024-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