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中期冕宁县位于我国西南边疆多民族杂居地区,雍正六年才开始设置冕宁县衙,改变了冕宁县传统的卫所与土司并存的基层社会权力结构模式。这一改变使得冕宁县的社会纠纷从传统的以地方权威主体解决为主的模式转变为以冕宁县衙为主、以地方权威主体为辅解决的模式。清代州、县的知州和知县是基层司法的核心主体,承担着多重的司法职能。通过对清中期冕宁县司法档案的统计和分析,发现冕宁县知县有异地为官、任期短、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交通不便、经济落后、民族众多的冕宁地方,这种任职特点无形中造成了冕宁县知县在司法中不得不依赖传统的地方权威主体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基层司法的有效性。
[V1] | 2024-10-27 10:24:22 | PSSXiv:202410.02354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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