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不存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法定答复类型,实践中较多出现在行政机关的答复之中,然而现有观点尚未就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认定标准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的表述,可以发现司法审查重点已从公开信息的实体义务转化为合理检索的程序义务。梳理最高人民法院的系列判决,可见这一程序义务存在单纯检索与合理检索两种形态,前者以“行为即合法”为标准,后者则强调行为的质量要求,并可复分为“概括式”和“要件式”两类做法,这些共同形塑着司法认定标准的内容。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未对政府信息不存在背后的成因予以审查,形成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只解决信息是否存在,不解决信息应否存在、不存在是否合法以及信息内容是否合法等问题的情况。能否在部分司法审查中“刺破面纱”,探知政府信息不存在背后成因的合法性,仍待从资料保管义务的合法性评价、部分行为可能属行政不作为两个角度加以观察。
[V1] | 2024-11-01 14:27:34 | PSSXiv:202411.00336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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