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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 [LAW AND ECONOMY]

基本信息

出版信息

  • 创刊时间:2015年
  •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中央财经大学
  • 编辑出版:
  • 学科分类: 法学  

期刊简介

    《财经法学》于2015年1月创刊,为双月刊,单月15日出版发行,是法学学科领域的专业性学术期刊。“财经法学”一名,既表明该刊物与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紧密相连,亦有突出交叉学科特色之意。所谓“财”,即财产;所谓“经”,即经济。故而“财·经·法” 即以财产为客体的私法、以经济为调整对象的公法以及经济、管理与法学交叉领域之合称,简言之,《财经法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抱有特别的关注。在内容上,《财经法学》既注重制度之构建与实务之运作,亦欢迎法理学、法哲学层面的理论思考;既关心私权之辨析与保护,亦不偏废公权力之探究与规范;提倡研究方法与范式的规范化、现代化和国际化;提倡表达形式的多样化,学术专论、判解研究、译文等兼收并蓄。设置的主要栏目有“财经法治热点”“专论”“争鸣”“域外法治”“案例研究”等。《财经法学》致力于成为刊载国内外学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以及法学、经济学交叉学科领域最新学术成果,尤其是法学与经济学等学科的跨学科研究成果的坚实平台,努力推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促进该领域学术交流,提高该领域学术研究水平。

  • 论数字产品及其给付规则 ———以数字内容与数字服务区分为中心

    关键词: 数字产品; 给付规则; 数字内容; 数字服务;

    DOI:10.12451/202409.00526

    提交时间: 2024-09-09

    摘要:《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致力于规制数字产品的给付,但是仅提供了初步的不成熟的解决方案,且忽略了数字服务这一重要类型,无法应对当前数字社会的现实,更没有给数字经济与数字产品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因此,必须重构数字产品的给付规则。根据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这两大类型的区分以及各自的技术特征和发展趋势,应当重点把握给付的标的物、向谁给付以及给付的具体方式这三个环节,分别确立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给付规则。以给付数字内容为标的的合同本质上更接近于往取之债,而非赴偿之债,其给付完成的标志为经营者使消费者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其他系统可以获取数字内容或获得数字内容的方法;而对提供数字服务来说,经营者使消费者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其他系统可以使用数字服务即为完成给付。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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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平台行为规制中的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否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网络平台; 第三人效力; 宪法; 部门法;

    DOI:10.12451/202409.00527

    提交时间: 2024-09-09

    摘要:对于我国应否接受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并将其运用于近年来热议的网络平台行为规制当中,有必要从实践角度提供参考。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基本权利保护的指引下进行民事立法和司法,以及有权机关对立法和司法机关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本欲全面实现基本权利的价值、完善部门法的实施,并更有效地保护基本权利。但相关实践不仅无法实现其目标,反而导致基本权利价值贬损、部门法的独立性和法的安定性受到破坏,并不利于基本权利的保护。通过实践考察及反思可以明确,我国没有也不应将网络平台视为宪法约束对象,应坚持在部门法框架内调整网络平台私益冲突。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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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信息匿名化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匿名化信息; 去匿名化; 动态匿名化; 比例原则;

    DOI:10.12451/202409.00528

    提交时间: 2024-09-09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3条规定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并在第4条对匿名化信息进行豁免保护,采用静态匿名化的方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但是,伴随社会信息化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匿名化信息与非匿名化个人信息的界限趋于模糊,强大的经济激励使去匿名化具有针对性,导致重新识别的匿名化信息对信息主体产生侵害风险甚至现实损害。虽然已有网络服务商承诺、合同义务约定与立法直接禁止等措施对去匿名化进行制约,但未能实现较好的规制效果,应在现有匿名化制度中加入更为灵活的动态匿名化方法。当匿名化信息的使用可能产生损害或是由于语境的变化使匿名化信息具有识别性时需进行更为严格的再匿名化处理,否则不真正匿名化信息仍需受到法律保护。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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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据跨境双轨制下个人信息出境监管豁免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出境监管豁免; 数据跨境双轨制; 重要数据; 国家安全;

    DOI:10.12451/202409.00529

    提交时间: 2024-09-09

    摘要:数据跨境新规确立了个人信息出境监管豁免制度,既豁免了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也豁免了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但从我国数据跨境管理双轨制体系来看,这些豁免规则在理解适用上仍存在一系列困惑:符合场景豁免的个人信息是否必然豁免安全评估,一定数量个人信息为何可以豁免同等保护要求出境,过境个人信息豁免、负面清单外豁免的合理限度何在,实践需要与安全关切双重压力下应如何完善豁免。破解这些困惑,就应该明确特定豁免只是豁免保护个人权益的监管机制,厘清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关系以明确豁免边界,系统把握过境个人信息豁免和负面清单外豁免,增强数据跨境制度协同性以缓解豁免规则压力。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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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安全风险的平台治理

    关键词: 基础模型; 基础模型平台; 人工智能安全; 人工智能风险; 人工智能治理;

    DOI:10.12451/202409.00530

    提交时间: 2024-09-09

    摘要:人工智能基础模型的安全治理是人工智能法治化发展面临的重要命题。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平台作为安全治理的主体,其发现、评估和缓解人工智能系统潜在风险的能力至关重要,具有调整和优化自身模型的作用。国内外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平台积极布局安全风险治理,但仍然面临治理架构缺乏权威性和代表性、伦理规范过于抽象、测试算力不足、风险评估困难、平台存在利己偏好等挑战。有必要立足于中国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平台安全治理的实际,完善压力驱动、动力保障、能力强化等机制,更好发挥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平台对安全治理的特有优势和能动作用,支撑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健康有序发展。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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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售价格维持本身违法原则质疑:先例形成的历史探源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 转售价格维持(RPM); 本身违法原则;

    DOI:10.12451/202407.00959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19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迈尔斯博士案中判决涉案转售价格维持(RPM)违反《谢尔曼法》。后世逐渐将其解读为确立了RPM本身违法原则,并认为如此判定的理据有二。这种理解对我国反垄断法界认识RPM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这是一种严重误读。该案引用禁止限制产权让渡法则的目的,并不在于论证限制产权让渡即损害竞争。涉案行为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涉及RPM的垄断协议,与经销商横向卡特尔具有相同竞争效果,但并不能由此推出所有RPM均具有此种效果。该案被解读为RPM本身违法权威的过程是一个通过反复援引和不断扭曲形成错误先例的过程。由于大量例外的存在,美国联邦系统从来也不存在真正意义的RPM本身违法规则。在借鉴美国法理时应避免被其先例拘束,而应该专注于探究实体理据。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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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债权收取功能的解释论重构——以《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为中心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优先受偿; 债权收取; 查封效果;

    DOI:10.12451/202407.00671

    提交时间: 2024-07-22

    摘要:代位权最初是关于执行的制度,债权人由此收取债权,是其应有之义。尽管其后因与执行法相冲突而被重构,但仍以债权收取功能为重心,与保全制度存在区别。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源于查封效果,与收取模式无关。重构后,代位权的本旨在于消除义务人怠于状态的不利影响,无论债权收取抑或保全,均是统合于该本旨下的具体用法。允许债权人代位受领给付的目的同样在此,因而原则上无查封效果,且债权人不得直接受偿,而是负担返还义务,且只能抵销受偿。实践中,应构建嫁接执行的诉讼结构,允许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同时起诉债务人,以取得查封效果,并作为查封债权人优先受偿,此时无论是否抵销适状,均可就标的直接或变价受偿。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为前述结论构建合适的教义学路径,在遵循代位权本旨并兼容执行法规范的同时,更好保障债权人利益。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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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清偿制度释论

    关键词: 第三人; 代位清偿; 合法利益; 担保权转让; 债务人责任;

    DOI:10.12451/202407.00672

    提交时间: 2024-07-22

    摘要:代位清偿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在债权人、债务人的实际利益不受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第三人对于债务履行的合法利益优于债务关系不被他人介入的利益。作为核心要件,合法利益原则上指法律利益,例外地也涵盖第三人与债务人或债务关系有密切关联、从而有事实利益的情形。法律利益可分为保存权利、实现债权、避免纯粹经济损失、维护民事活动四大类型,相应的第三人有物上保证人、普通债权人、承租人、连环交易的后手、共有人、股东等具体类别。在法律后果方面,对担保权移转、债务人是否担责两个重要问题应采如是立场:物上保证人、担保财产受让人代位清偿后能否随同债权取得担保权须区分情形判断;倘第三人提出履行而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债务人原则上仍应担责。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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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替代交易的中国景象

    关键词: 替代交易; 违约损害赔偿; 替代性; 差额损失; 完全赔偿原则;

    DOI:10.12451/202407.00676

    提交时间: 2024-07-22

    摘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首次确定了替代交易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优先计算方法,这是重要的观念变革与制度进步。本款具有很好的商事实践以及司法实践基础,并非简单的比较法借鉴。替代交易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优先计算方法,合乎道德,适当地分配了市场风险,有助于提升交易效率,能够实现完全赔偿原则。同一性是替代交易的通常要求,基于功能的考量,不具同一性的交易在特定语境下也可能是适格的。替代交易也存在两种特殊的案型。替代交易法律效果的核心是非违约方可以请求赔偿差额损失。基于完全赔偿,非违约方也可以索赔附随损失同时须减去已经获得的利益。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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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 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 形成权; 请求权;

    DOI:10.12451/202407.00673

    提交时间: 2024-07-22

    摘要:《民法典》第542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的规定近年来争议颇大。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的最新规定,撤销权行使既可致使债务人的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也可发挥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的效力。根据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则,要使撤销权的请求力发挥一种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允许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位受领相对人向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为与代位权制度保持适度的规范体系平衡,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民法典》有关抵销的规定,代为受领相对人的给付而直接实现债权。当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果应注意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衔接适用。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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