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2451/202408.00866
提交时间: 2024-08-02
摘要:18世纪的英国道德情感主义者们在不预设道德判断的情况下提出了各自的赞同理论,而休谟无疑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与哈奇森一样,休谟认为道德上的赞同(或谴责)作为一种感觉(或情绪)源于人性中的情感机制。然而,哈奇森“道德感官”的概念却不足以说明道德赞同的形成机制。由此,休谟在《人性论》中通过同情机制这一概念重新描绘了人性中的自然情感机制,并以此为基础论证道德赞同的形成。这一独创性观点的提出对情感主义的发展意义重大,通过对同情机制的阐发,休谟在道德情感主义视域下为道德赞同所依赖的情感机制找到了新的表达形式,从而为此后情感主义道德赞同理论所必须解释的心理机制问题提供了理论范本。然而,当休谟基于人性中的同情机制来解释道德赞同的产生根源时,他认为,无论是自然美德还是人为美德,当我们通过同情对之表达赞许时,赞许的依据都是那种品质的效用倾向,这意味着休谟道德赞同理论中的同情机制始终处在效用的制约之下。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DOI:10.12451/202408.00867
提交时间: 2024-08-02
摘要:黑格尔是第一个把现代性上升为一个哲学问题的思想家,他热情欢迎现代性的到来,但同时对现代性中的内在分裂、矛盾和冲突有敏锐的把握,指出其存在着所有权不具普遍性、劳动异化、市民社会伦理丧失、大规模贫困对精神带来消极影响等方面的危机。黑格尔认为,当时的其他思想家对此问题的认识都存在偏差,所以主张对现代性予以政治伦理重塑:在逐步恢复伦理性的市民社会发展的基础上,社会必须继续进展到现代国家,才能真正对现代性加以政治伦理的重塑,即现代国家能够使个人的特殊性与国家的普遍性达到有中介的统一,这样个人的本质就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得到了塑造,所有权、个人的主观性、劳动的异化、贫困等问题都将得到有效解决。黑格尔对现代性的剖析体现了强大的思想力量,但其重塑方案终究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设想。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关键词: 墨家; 兼爱; 不可亏人; 爱无差等; 爱有差等;
DOI:10.12451/202408.00868
提交时间: 2024-08-02
摘要:先秦以来,将墨家的“兼爱”等同于“爱无差等”逐渐成为中国思想史上的主流观点,对兼爱的许多批判也由此而来。但仔细辨析《墨子》文本,可以进行这样的解读:一方面,墨家兼爱在要求不可亏害任何人的底线意义上,确实坚持人与人之间的“爱无差等”,否定了特殊性人际之爱在道德上的绝对至上性;另一方面,在满足了这一底线要求的前提下,墨家兼爱并没有否定、反而积极肯定了人与人之间的“爱有差等”,为实现特殊性人际之爱提供了保障。兼爱不会基于任何“差等”而使任何人受到不义的亏害,不至于使“爱有差等”缺少正当性约束,造成以亏害人为代价去爱特定人的不义后果,从而保障了“爱有差等”在道德上的正当性,由此达成了“爱无差等”与“爱有差等”的内在统一。从墨家兼爱观中的这种统一,可以看到“平等”和“差等”并不是必然对立的,其所体现的“平等”是在不可亏害任何人的底线意义上的,是为了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益都得到保障。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关键词: 生命意识; 终极关怀; 终极信仰; 人文精神; 悲剧意识;
DOI:10.12451/202408.00869
提交时间: 2024-08-02
摘要:生命意识是生命的本体论规定,是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的统一。“终极”作为由“终”和“极”组成的联合式复合词,其词义既与终端又与顶端相联系。与“死”相对应的生命过程的终端词义和与“生”相对应的生命意义的顶端词义相结合,就构成了人生的终极意蕴。终极关怀就是生命意识对人生终极意蕴的“终极地关怀”,是生命意识的必然,以“趋生避死”为旨归,把消解死亡恐惧作为“避死”的首要内容,把筹划到最本己的能在作为“趋生”的根本目的。终极关怀通过终极信仰,使信仰在信念基础上确立,从而在与初级关怀相对应行为目的的设定及其坚守中发生作用。人文精神作为最有影响的社会价值观念,会对个体生命活动中的终极关怀产生影响:主体意识的发展,越来越深刻地把人生终端和顶端的终极意蕴转化为终极关怀;追求自由意识的发展,不断赋予终极关怀时代特征;批判意识的发展,使终极关怀的本己性尽可能地展现其固有的“达到‘尽善尽美性’的冲动”。生命意识中“趋生避死”的要求是必然的,然而这个要求最终不可能实现也是必然的,这两个“必然”揭示了人生的“悲剧性的冲突”,构成了终极关怀中的悲剧意识。但正是这一悲剧意识所体现的个体在“趋生避死”中“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崇高形象,使生命意识熠熠生辉。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关键词: 康德; 道德人类学; 道德判断力; 良知; 道德情感;
DOI:10.12451/202406.00033
提交时间: 2024-05-23
摘要:道德人类学是康德实践哲学的重要部分,然而其在体系方面的必要性和在内容方面的丰富性尚待进一步挖掘。从总体方案上看,道德人类学构成实践哲学的应用环节,是道德形而上学的方法论:它一方面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形式性原则提供必要的质料性条件,使先验道德法则能够在人性中得到贯彻,构成现实的道德经验;另一方面有助于实践理性克服干扰,与诸能力相互配合,作出准确的道德判断。从具体方法上看,道德人类学在先验哲学的框架下提供了基于“同时是义务的目的”的属人义务推导方法、基于良知的内在道德评价方法、基于情感的促进道德判断的主观方法,这些内容构成一种相对完备的道德判断力理论,从而在层次上丰富了实践哲学。基于道德人类学的定位与内容的独特性,康德为后世“人类学化”哲学研究和“道德化”人类学研究提供了可供探索的开放性路径。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关键词: 康德; 道德虚无主义; 纯粹实践理性; 道德兴趣; 人性;
DOI:10.12451/202406.00034
提交时间: 2024-05-23
摘要:道德虚无主义否认道德的真实性,其典型主张是道德本身就是子虚乌有之事。虽然康德尚未明确认识到道德虚无主义之概念,但他在反驳道德怀疑主义时,曾附带地提及并回应了道德虚无主义的观念。在其主要著作中,康德以“隐性”的方式坚定地拒斥了道德虚无主义。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道德法则的效力阐明了纯粹理性本身就是实践的,为道德奠定理性之根基,从而展现了道德虚无主义之不实。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除了正面揭示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始终秉有道德兴趣,还通过道德兴趣缺失者的思想实验,展现了人只要懂得利害计算,结合上帝和来世的可能信念,就可以产生出道德的“类似物”,这也以特殊方式彰显了人类的道德本性。在《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通过对人性善恶的阐述,特别是对人性中“善的种子”的深入刻画,表明不存在对道德无感的人,由此最终拒绝了道德虚无主义。康德有力地确证了人的道德本性,其最大教益或许是,在一个道德虚无主义甚至各种类型的虚无主义大行其道的时代,人依然可以相信理性,选择崇高。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关键词: 康德; 道德法则; 立法者; 创作者; 上帝; 纯粹实践理性;
DOI:10.12451/202406.00035
提交时间: 2024-05-23
摘要:“立法者是根据法则的责任的创作者,但并不总是法则的创作者”,这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导论中提出的一个晦涩命题,学者们作出了很不相同的理解。埃里克·沃特金斯认为,康德主张上帝和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法则的创作者。这种理解是对康德命题的明显误解,没有看出康德明确否定了上帝这位立法者同时是法则的创作者。刘凤娟认为,康德主张上帝和人的立法理性作为立法者并非法则的创作者,惟有执行理性的唯一立法、在特定情境中创作具体法则的自由意志(任意)才是法则的创作者。这种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康德命题的本来含义,没有看出康德命题主要是针对上帝这一立法者而提出来的,因而改变了在上帝的意志与人的理性之间的对比框架,在立法理性与执法意志的对比框架中把执行理性立法的意志当作法则的创作者。康德这一命题的本来含义应是,上帝这个立法者并非法则的创作者,我们自己的立法理性才是法则的创作者。这样理解,可以得到康德大量同主题文本的支持。康德把上帝视为立法者,表明他的立法者概念需要在其道德宗教中加以理解;他把我们自己的立法理性视为法则的创作者,则表明他在法则的创作者问题上坚持了启蒙思想原则。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DOI:10.12451/202406.00036
提交时间: 2024-05-21
摘要:海德格尔认为康德并没有抓住自由的本质,因为他把自由与因果性的本原关系给搞反了。海德格尔的批判包含三个环节:他将因果性范畴与其经验性的运用混为一谈,从而将本与时间无涉的因果性范畴转变成一个具有内在时间性特征的概念;他篡改了康德的超验的自由理念,将其与先验自由混为一谈,进而取消了康德在自然与自由之间所作的重要区分;他通过对康德的“理性事实”的发挥,将实践自由与先验自由在人的经验性意识给“统一”了起来,进而将具有“自我立法”功能的实践自由转变成他所谓的“存在的自由”,即“让—存在”。海德格尔与康德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从自由之主体的角度而后者是从“能力”的角度来规定自由概念。前者的优势在于它似乎可以从“存在”的层面为人的自由奠基,而后者的优势则在于它可适用于任何自由主体的自由。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DOI:10.12451/202406.00037
提交时间: 2024-05-21
摘要:家庭伦理作为伦理的一个原初性元素,对于伦理的整体建构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从学科归属来看,家庭伦理只能以伦理学为唯一的学科归属,即只能以伦理学为限。在伦理前冠以“家庭”二字,只是表明讨论伦理问题可以以家庭为切入点,但不意味着家庭伦理可以独立于伦理学之外,否则,伦理学就会出现内部分裂和自我否定。在早期西方,血缘纽带被早早冲破,伦理的原初含义尽管保留着与家庭相关的“居留”、“住所”之意,但指向的是有精神寓意的“好生活”。因此,关于“居留”、“住所”的伦理学通向的是存在的真理。在古代中国,家庭是血缘共同体,由此衍生出父权至上、孝德为先的家庭伦理。在强大的血缘背景之下,以孝德为先的家庭伦理进而推演出以忠君为先的国家伦理。通过对中西家庭伦理的缘起以及未来面向的考察可知,以血缘为底色的家庭伦理排斥他者的照面,具有内敛性,从而表现出一定的限度。在逐渐步入现代化的今天,只有明确家庭伦理的限度,才能够有参照地保留住传统家庭伦理中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部分内容,最大程度地发挥家庭伦理在全国公民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
关键词: 儒学; 意志无力; 知而不行; 能而不为; 道德责任;
DOI:10.12451/202406.00038
提交时间: 2024-05-21
摘要:意志无力是一个来源于西方的伦理学概念,西方更加关注“知”,主要是从知而不行来理解,而儒学则更加关注“能”,以能而不为来概括。这与二者面临的不同问题相关:西方是为了弥合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与世俗当中知而不行现象之间的裂隙;儒学则是为了杜绝人们以能力不足为借口而拒绝践行仁义。能而不为虽然与知而不行之间存在差异,但是它同样可以归结为意志无力,因为知而不行本身就预设了“能”,能而不为也包含了“知”,二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更为重要的是,能而不为不仅强调了能知,而且强调了能为,并且突出了能感,从而更加全面地反映了意志无力。儒学以能而不为讲意志无力,实际上是强调人们承担责任的合理性,反对人们以能力不足为借口来逃避责任,因而,能而不为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蕴。人们不仅要为他者承担责任,而且具有完善自我的道德责任。儒学讲能而不为不仅丰富了意志无力的内容,而且推动了道德认知向道德行为的转化。
状态:已在期刊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