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哲学 >> 中国哲学 分类: 法学 >> 法律史 提交时间: 2024-11-06 合作期刊: 《管子学刊》
摘要:知性是荀子礼法思想的基石。 荀子扬弃孟子“尽心、知性、知天”的心性论主张,将性解构为情性与知性两层,进而提出了人作为知性主体,万物作为认知客体的认知模式,基于此提出独具一格的法治思想。 圣王将知性发挥极致以制定法则,常人则通过知性理解礼法的客观实在性和有效性以理解并遵守规范。 这是沃格林所谓由紧凑型宇宙论到生存论分化中的理智性神显论证,荀子及其圣王通过开发知性来回应神性显现。 为捍卫已然分化了的生存实在,设定以知止成善作为认知目标和限度,保持礼法在固守与开放之间的均衡,主张既要固守礼法刑名,也要适时造作法制新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知性以适用法律。 荀子提出的认识论对其礼法思想塑造有重要意义,是型构中国传统法治的重要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