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31
摘要:环境污染侵权中,行政法义务因与侵权法义务在个人权益保护上相配合而在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认定上发挥事实证明和法律评价的作用,但这些作用因其在个人权益保护上的局限而受到限制。基于行政法义务的分类,可从规范、个体、时空三个维度描述被告的行政违法性。在责任成立判定阶段,被告行政违法性主要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事实构成和损害救济范围的判断中适用。事实构成判断中,被告行政违法性为污染行为要件提供直接证据,为客观精神损害和因果关系推定中的关联性提供间接证据。损害救济判断中,法官应对健康权受损所生精神损害、财产权受损所生财产损害、经济利益损害可否受救济进行利益衡量。被告行政违法性是法官利益衡量的重要考量因素,主要影响法官对被告合法利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行为方式以及公共利益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