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4 合作期刊: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在责任认定上存在特殊性,选择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有助于实现“预防风险鼓励创新”的价值目标。对人工智能产品技术支持者的责任认定,可以类推适用产品责任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即以“现有技术水平”作为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而“现有技术水平”的具体内涵需要结合时间和行业两个维度综合考量。对人工智能产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不宜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可以类推适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管理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以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无和履行情况判断其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