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09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致力于规制数字产品的给付,但是仅提供了初步的不成熟的解决方案,且忽略了数字服务这一重要类型,无法应对当前数字社会的现实,更没有给数字经济与数字产品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因此,必须重构数字产品的给付规则。根据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这两大类型的区分以及各自的技术特征和发展趋势,应当重点把握给付的标的物、向谁给付以及给付的具体方式这三个环节,分别确立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给付规则。以给付数字内容为标的的合同本质上更接近于往取之债,而非赴偿之债,其给付完成的标志为经营者使消费者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其他系统可以获取数字内容或获得数字内容的方法;而对提供数字服务来说,经营者使消费者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其他系统可以使用数字服务即为完成给付。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提交时间: 2024-07-26 合作期刊: 《经济地理》
摘要:文章利用2000—2021年京津冀地区工商企业注册大数据,运用反距离加权插值等方法探索了京津冀地区数字产品制造业的空间分布特征及演化趋势;同时,基于动态面板模型、空间计量模型,运用广义矩估计(GMM)方法实证检验了数字产品制造业发展对区县经济的影响及空间溢出效应。研究发现:①京津冀三地数字产品制造业的数量规模趋于均衡,津、冀两地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注册数量逐渐赶超北京,特别是河北沧州、邢台、保定3个城市初具规模;但津、冀两地数字产品制造业的比重远低于北京,三地间仍存在严重失衡。②实证结果表明数字产品制造业发展不仅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增长,还对周边区县的经济发展有正向的空间溢出效应,但仅限于累计规模指标。短期内,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当年的进入率对于周边区县的经济发展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长期中,进入率指标的抑制作用消失,即随着规模的积累,数字产品制造业发展对周边区县的经济增长产生正向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