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数字产品及其给付规则 ———以与数字服务区分为中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09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致力于规制数字产品的给付,但是仅提供了初步的不成熟的解决方案,且忽略了数字服务这一重要类型,无法应对当前数字社会的现实,更没有给数字经济与数字产品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因此,必须重构数字产品的给付规则。根据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这两大类型的区分以及各自的技术特征和发展趋势,应当重点把握给付的标的物、向谁给付以及给付的具体方式这三个环节,分别确立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给付规则。以给付数字内容为标的的合同本质上更接近于往取之债,而非赴偿之债,其给付完成的标志为经营者使消费者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其他系统可以获取数字内容或获得数字内容的方法;而对提供数字服务来说,经营者使消费者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其他系统可以使用数字服务即为完成给付。 

  • 平台公共价值传播逻辑

    分类: 新闻传播学 提交时间: 2024-10-18 合作期刊: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数字内容平台在加剧中国媒介化社 会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同时,作为公共空间也关系着社会价值观、道德伦 理以及社会规范性形塑等问题。它们是承担公司经济价值创造的责任 主体,更是社会公共价值展示与传播的重要载体。数字内容平台是基于 公司战略选择的内容衍生的多层次嵌套生态传播系统,围绕“内容”产 品的生产与传播拓展平台生态。作为一种价值与意义生产的载体,数字 内容平台是传递文化、价值塑造的公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