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11-04
摘要:我国教育法治体系在持续完备之时,依然存在立法供给不足、部分受教育者权利不彰、升学竞争异化等情形。“受教育权本位”立法逻辑有益于促成教育法典编纂与人权保障的良性互动,即以具象的“人”作为受益主体,聚焦受教育权的精细法条构造,在法典总则与分编中补强诸多权利要素,克服各单行法中受教育权的规则零散、功能局限、构造疏漏等问题。据此,教育法典有必要明确受教育权保护的实质性优先、利益最大化、全生命周期等原则,重构权利保障为主、教育行政权植入为辅的立法格局,祛除公民在教育法实践中的客体化倾向;有待注重受教育权要义在统分式法典结构中的周延固化与融贯表达,跨部门法规整教育法律关系、智慧教育、权利救济、法律责任条款,保证成文教育法典的体系性、自洽性与实效性而促进中国式教育现代化。
分类: 教育学 提交时间: 2024-09-28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摘要:明确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对于教育法典编纂工作至关重要。 现有教育法律 责任概念存在着与一般法律责任的关系不明晰、与义务概念相混淆以及国家主义色彩浓 厚的问题,容易忽略对教育主体的权利保护。 教育活动的复杂性和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 义务依附性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双重原因。 为此,应将教育属性确立为教育法律责任的本 质特征,并通过引鉴权利本位的法律责任理论,将之界定为“因与教育活动有关的特定法 律事实使某教育主体承担不利后果的依据”。 将教育法律责任概念立基于教育属性和权 利本位,不仅可强化该概念自身的独立性,也更契合以保护主体权利为中心的教育法典 编纂理念,进而可增强法典的体系性。 在教育法典的体例编排上,应于总则设教育法律 责任专章,并将教育主体作为责任内容设置的“中心轴”,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分别确 定学生、教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