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化与企业ESG表现———基于环保法庭设立的证据

    分类: 生态学 >> 生态科学 提交时间: 2024-10-15 合作期刊: 《内蒙古社会科学》

    摘要:在“双碳”目标下,ESG体系建设是企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基于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这一准自然实验,以2009年至2022年沪深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借助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了环境司法强化对企业ESG表现的影响.研究发现,环保法庭的设立对企业ESG表现具有显著提升作用,即环境司法强化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且此作用具有长期性.异质性检验发现,在法治环境较好、司法独立性较强、环境执法强度较高的地区,环保法庭对企业ESG表现的提升作用更为明显;有过诉讼或环保行政处罚经历、数字化转型程度较高、环境绩效较低的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环保法庭对企业ESG 表现的影响效应更大.机制分析发现,环保法庭可以通过促进企业环境治理加强、社会关注提升和信息披露水平提高来实现企业ESG表现的提升.

  • 服务乡村生态振兴的逻辑展开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摘要: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构成一个显性议题。《宪法》新发展理念以及生态环境国家目标任务对司法权履行乡村环境治理职责提供了规范依据。中国党政体制形塑之下的环境司法具有特殊回应机能,在实现环境正义的同时能够产生治理叠加效应。体制变革之后的国家检察机关能够有效承接立法权、有机整合行政权和有序对接审判权,在制约行政权方面凸显出不同于法院审判权的特殊意涵,实现了“行政主治”与“司法督促”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政府履职的承接者和监督者、条块联动协调者、多元参与组织者、治理机制稳定器等功能,消解政府主导乡村环境治理机制的牴牾、缺位、僵化,赋予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新的内涵。同时,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也存在着过度扩张、忽略过程监督、政治俘获和过度竞赛等风险,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适用中的谦抑性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04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风险预防原则在当下环境法中的司法适用,游走在能动与谦抑之间,且呈现出过度能动倾向。“谦抑性”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分寸”之理论回应,其法理基础可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基础、固有局限以及司法属性等层面予以诠释。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适用的谦抑性可被解构为“补充性”“有限性”“温和性”和“内敛性”四要素,由此推理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谦抑性适用的制度框架:在实体上,应促成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典上的体现,只有在对照生态环境风险标准的前提下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方能动用风险预防原则,其适用遵循整体温和的类型化理路。在程序上,诉讼推进阶段下的司法适用应严守职权探知界限,配置阶段化举证责任和类型化的诉前程序;案件裁判阶段下的司法适用不得超出认定事实范围,同时应对援引的风险预防原则附加适用理由。

  • 地方环境立法、与企业绿色创新——基于立法与司法协同视角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审计与经济研究》

    摘要:企业绿色创新是人与自然和谐现代化的基础和托底,是企业实施绿色转型战略的必然路径。基于机器学习和文本分析法从经济价值导向维度和生态价值导向维度衡量企业绿色创新,并以2007年开始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置专门环境法庭为背景,将地方环境立法与环境司法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利用 2004-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地方环境立法与环境司法同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环境立法和环境司法具有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协同作用,这一结论在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机制检验结果表明,环境司法协同环境立法能够通过地加企业环境成本和促进企业主动进行线色战略调整来驱动企业进行绿色创新;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相较于经济价值导向绿色创新,企业更加倾向选择生态价值导向绿色创新,并且在国有企业、成本转嫁能力低的企业,处于经济上行期的企业、处于官员绿色政绩考核时期的企业以及管制行业企业中,协同作用更加显著。研究结果拓展了企业绿色创新的驱动因素,对政府推进环境治理,加速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了重要启示。

  • 环境资源案件检察集中管辖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15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对传统地方检察院属地管辖模式的公正和效率构成挑战,催生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模式。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改革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面临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性质定位不明确、层级结构不完整、设点布局不合理的体制问题,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不统一、办案机制不适配、机构衔接不顺畅的机制问题,体制、机制创新的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依据不健全的法制问题。应以理顺管理体制为基础,将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定位为新型综合派出检察院,构建三层级的组织体系,因地制宜进行设点布局。以完善运行机制为关键,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归口办理机制、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以健全相关法制为保障,明确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组织法、诉讼法、生态环境法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