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对轻罪的科学治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消除前科制度的固有弊端,有必要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宏观层面可从罪刑均衡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和人身危险性原理三方面夯实构建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根基。在微观层面则要合理划定轻罪前科消灭的适用范围,即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或定罪免刑、单纯宣告有罪;科学进行程序设计,建立依申请或依职权的“或选”模式,并由法院参考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的意见作出是否消灭前科的裁决;加强配套制度的衔接:建立司法数据与人事档案、户籍信息平台共享机制,及时删除符合条件的前科信息。应将轻罪前科消灭作为社会矫正的鼓励手段,不断降低社矫对象的再犯罪率,真正实现其再社会化。
[V1] | 2024-06-21 11:00:26 | PSSXiv:202406.00467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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