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当前以指导案例为代表的实践思路是适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实现刑事归责。但这种规制路径把有偿陪侍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置化,存在违反同类解释规则、突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外延、罪名适用失当的弊病。因而对有偿陪侍的刑法规制路径有必要进行优化,具体而言应从“组织”与“有偿”两个维度展开解释论分析。“组织”维度是根据组织行为的手段分别适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劳动、拐骗儿童等罪名,“有偿”维度则是回归组织有偿陪侍的经营本质,适用非法经营罪。但是,基于这两个维度展开的解释论方案只是“次优”,并非完美。立法修改方为根本之策,具体又包括修改行政前置法与刑法增设强制罪两条具体路径。
[V1] | 2024-06-21 14:37:56 | PSSXiv:202406.00471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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