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犯罪治理难题表现出消极的点面效应。围绕冒用花呗的行为定性,至少存在花呗的法律属性定位、机器能否被骗、机器如何被骗的分析难题。其一,对于花呗的法律属性,研究论证的瑕疵在于客观解释立场的缺失。根据客观解释立场,“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其他”意表除了商业银行以外的可以发行信用卡的金融机构,花呗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其二,关于机器能否被骗。机器不具有自我意识的认识桎梏不能说明机器不可以被骗,否则只会固化人机关系“二元认识论”的旧观念,故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应当被摒弃。其三,关于机器如何被骗。在探讨人工智能作为诈骗对象时引入预设同意理论已成为学界共识,然而该理论的运用现状过于粗简,其不仅可以说明机器的处分意识来源,更能说明人机关系的一体化ꎮ冒用花呗的行为定性中,关键特征是“ 人机交互的一体关系”,机器是自然人的电子代理人,人所排斥之事项即为机器所排斥之事项。第三方支付对于冒用者的身份要素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导致被害人财产受损。冒用花呗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V1] | 2024-07-02 16:10:47 | PSSXiv:202407.00168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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