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公共数据有偿授权运营因上位法缺失、数据确权争议、缺乏交易信任机制、缺乏合规分配方式而存在“授权难”“运营难”“监管难”“收益难”等现实困境,这制约了其广泛开展。困境背后,是既有解决思路忽视了公共数据有偿授权运营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性和数据交易与“物”的交易之区别。公共数据的属性与数据交易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构造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完成了公共数据确权,而在于如何防止受让方、受托方滥用公共数据。因此,以商事信托为基础的数据信托结构与公共数据有偿授权运营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数据信托受托人的“信义”能够破解数据交易安全难题,建立交易信任机制:信托财产的法律特点能够破解数据确权争议:信托的资本化运作则能有效推进“数据财政”的建立。通过颁行专项条例、成立运营平台制定合规的收益分配方案、授权相应政府部门确立运营与监管体系,可有效推进我国公共数据信托化有偿授权运营模式的建设,形成公共数据要素流通市场大循环,实现公共数据红利全民共享的目标。
[V1] | 2024-07-10 14:10:13 | PSSXiv:202407.0034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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