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轻罪时代来临,对犯罪处遇的理念与模式都提出了新要求。因应时代变迁,须确立人本化、类型化、一体化、社会化的犯罪处遇理念。应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程序简便化及执行宽和化为导向,完善轻罪处遇。轻罪时代不能忽视重罪治理,应在平衡刑事法的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双重机能前提下,优化重罪处遇。此外,还需进一步健全犯罪处遇的配套机制,包括犯罪人的人格调查制度、行刑衔接机制以及前科制度等。
[V1] | 2024-07-11 08:52:06 | PSSXiv:202407.00404V1 | 下载全文 |
1. 清中期冕宁县知县的任职特点及其对地方司法的影响 | 2024-10-27 |
2. 清代运河闸坝经理导向机制研究 | 2024-10-26 |
3. 从捐纳看乡村社会的个人生计与融资方式 | 2024-10-24 |
4. 北魏法制变革的印象线索、主旨取向与历史启示 | 2024-10-23 |
5. 法家思想与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政策优化 | 2024-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