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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以法释〔2023〕13号第20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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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释〔2023〕13号第20条以“代表权限制说” 作为解释基础,对越权代表行为的裁判规则予以类型化规定。针对超越代表权法定限制的行为,引入了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越权代表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效果归属待定。经法人追认后,合同始发生效力,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若法人不予追认,该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归属于法人,法人脱逸出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无需承担合同责任。法人因过错构成侵权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针对超越代表权约定限制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民法典》第61条第3款,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除非法人能证明相对人订立越权代表合同确非善意;法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待在效果归属和效力判断的基础之上结合违约情形予以认定。相对人非为善意时,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判定各方主体的过错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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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2024-08-14 14:57:20 PSSXiv:202408.01149V1 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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