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组织犯罪是复杂且特殊的共同犯罪类型。区分制与单一制难以合理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归责问题,根源在于二者对有组织犯罪中构成要件实现方式的理解偏差。有组织犯罪下的构成要件由组织体作为一个整体所塑造,个人归责根据在于对组织体作为“危险源”的风险管辖义务的不履行。据此,有组织犯罪的共犯归责应以“整体还原论”为分析框架:在整体论层面,应在“秩序说” 基础上形成聚焦组织利益与组织规约的判断规则;在还原论层面,应合理界定各级组织成员的风险管辖范围,判断其在客观上是否履行了风险管辖义务,并对首要分子与其他组织成员的“故意”内涵作区别化认定。
[V1] | 2024-08-14 14:24:40 | PSSXiv:202408.01317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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