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欺骗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俗称“骗奸”。我国《刑法》第 236 条没有明确列举欺骗手段,司法惯例认可特定情形的“骗奸”构成强奸罪,但司法惯例既不能说明“骗奸”为何能够构成强奸罪,也无法厘清能够成立强奸罪的“骗奸”类型。欲将“骗奸”行为归入《刑法》第 236 条,需要在解释“其他手段”时摒弃强制手段必要说和同类解释规则,同时根据法益关系错误说判断欺骗行为是否违背法益主体的意思,再根据性自主决定权的防御权属性厘清确实侵犯性自主决定权的“骗奸”类型。以“骗奸”为切口全面检讨强奸罪的解释论,有助于通过刑法解释的体系思考实现我国性犯罪立法的以简驭繁。
[V1] | 2024-09-30 11:07:05 | PSSXiv:202410.00071V1 | 下载全文 |
1. 走出行政犯兜底条款的“口袋困境”: 一种等价性解释的进路 | 2024-11-15 |
2. 从异罚理念到同罚实践:《刑法修正案(十二)》中贿赂犯罪的法定刑考察 | 2024-11-15 |
3. 论毒品概念的固有违法性及实践认定标准反思 | 2024-11-15 |
4. 实质平等视角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行为界定 | 2024-11-15 |
5. 乡村振兴背景下扶贫产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2024-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