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治理呈现行刑界限不明、衔接不畅的特点。事后重刑主义的治理模式忽视了行政法的防范和处置作用,使该类行为未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政犯,该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基础上公众资金的安全。前置性法保护金融管理秩序,该秩序有多种价值追求,只有在此基础上,侵害公众资金安全的行为才构成该罪。借鉴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在法秩序统一性的前提下,行政治理具有防范和弱制裁的功能,刑事治理具有强制裁的功能。根据二者功能侧重不同,行刑共治的方式才能有效治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V1] | 2024-11-19 16:12:30 | PSSXiv:202411.01615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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