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27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学位法》的制定是全面提升学位工作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一步。在学位法治目标导向下的《学位法》,从国家学位形态与大学学位形态的平衡调适、学位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学位工作体制的三级架构、学位授予制度的优化完善、学位质量保障的制度创新、学位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的一体建设等六个方面,对我国学位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围绕学位立法的主要内容,深刻剖析制度革新背后的理论逻辑,提出新学位制度贯彻实施的具体建议,确保在法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将我国学位制度优势转换为现实治理效能。
分类: 教育学 >> 基础教育 提交时间: 2024-09-03 合作期刊: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摘要:基于民办教育立法的沿革,校外培训机构被定位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民办学校。然而,作为校外教育的一种,校外培训在国民教育体系中是对学校教育的补充,其目的是促进人的个性化发展。将校外培训机构定位为民办学校,因未能观照校外培训的特殊性而消解了其补充作用。校外培训机构不同于民办学校。在此基础上,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既包括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关于前者,不能简单地认为,校外培训机构是公司法人;关于后者,校外培训机构应被定位为《教育法》中的其他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其他教育机构身份是教育立法对其予以特别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以上法律地位的明确,其规范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应将校外培训机构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范围中剥离出来,由其他立法特别规范之。其他立法在理论上可以是校外教育立法或者社会教育立法,但于我国而言,终身教育立法是更为现实的选择。二是其他立法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应不同于对商事主体、民办学校的规范,前者所受之规范强度应介于后二者所受规范强度之间。至于具体规范强度的选择,则取决于校外培训教育公益性之确保与补充作用之最大限度发挥。
分类: 教育学 提交时间: 2024-09-28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摘要:明确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对于教育法典编纂工作至关重要。 现有教育法律 责任概念存在着与一般法律责任的关系不明晰、与义务概念相混淆以及国家主义色彩浓 厚的问题,容易忽略对教育主体的权利保护。 教育活动的复杂性和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 义务依附性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双重原因。 为此,应将教育属性确立为教育法律责任的本 质特征,并通过引鉴权利本位的法律责任理论,将之界定为“因与教育活动有关的特定法 律事实使某教育主体承担不利后果的依据”。 将教育法律责任概念立基于教育属性和权 利本位,不仅可强化该概念自身的独立性,也更契合以保护主体权利为中心的教育法典 编纂理念,进而可增强法典的体系性。 在教育法典的体例编排上,应于总则设教育法律 责任专章,并将教育主体作为责任内容设置的“中心轴”,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分别确 定学生、教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