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5
摘要:元宇宙相关技术中特别是脑机接口技术的爆发式发展,使得各种网络隔空性侵行为特别是网络性交行为成为现实可能。网络隔空性侵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是行为工具(“网络社交平台类”和“远程情趣设备+网络平台”类)、性接触程度(五级)和行为类型(五类)。目前现行刑法对网络隔空性侵行为只能以猥亵类犯罪规制,无法适用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反思现行刑法对性侵犯罪的规制体系,提出以“性器插入—被插入中心论”的观点来划分性交行为和猥亵行为的界限,建议扩大强奸罪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行为对象范围,改强奸罪为强制性交罪。通过构建新的性侵犯罪刑法规制体系,以应对元宇宙技术下各种复杂的网络隔空性侵行为的出现,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性侵犯罪国际标准的构建。
分类: 新闻传播学 >> 传播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阅江学刊》
摘要:互联网给人们带来技术与利益的同时,也给网络时代的法治带来挑战。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暴露出网络暴力的概念不明、行为主体责任模糊、立法不完善等问题。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目的解释以灵活性、规范性等优势,在网络时代背景下逐渐凸显其必要性。在不得不运用刑法手段对网络暴力规制的情况下,目的解释能够弥补立法缺陷,注重社会现实、法秩序统一与社会伦理,能够对网络暴力事件做出合乎社会发展变化的解释,并发挥一般预防作用。在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实践中,应以目的解释为先导,在与刑事政策相互融合的基础上,对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类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归罪。但同时应当警惕目的解释潜在的危险因素,特别对于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人自杀身亡案件,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底线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在出现专门立法之前,谨慎将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避免矫枉过正与侵犯国民自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