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1
摘要:中国自 2001 年开始就迈出了社会信用地方立法探索的脚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 》出台之后进一步激发了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的活力。目前,中国的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经过近 20 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立法成果,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避免出现社会信用地方立法领域“精神不贯,法制虽详无益也”的不良现象,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同时对中国的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现状进行检视,以期提出具有靶向性的建议,助力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的健康发展。
分类: 教育学 >> 教育学原理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10-30
摘要: 推进基本内涵包括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数字技能与素养提升、数字教育标准与伦理规范建立健全、教育数据开放与数字教育协同创新等的数字教育是江西实现科教强省战略目标的题中之义。江西省推进数字教育发展需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来克服财力物力投入与政策支持等方面的担忧,为此建议制定《江西省数字教育促进条例》。该条例在立法目的与原则等方面应以“发展数字教育事业,建设科教强省”指导下确立“需求牵引应用”“安全可持续发展”“数字赋能科教强省”等立法原则,以及按照“总则、分则、附则和目录”的整体结构和数字教育基本内涵确立主要内容。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9-17 合作期刊: 《长白学刊》
摘要: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和2023年立法法的明确授权,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我国立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在规范和实践层面持续、深入发展,回应了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展现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生机与活力。明晰区域协同立法的立法权力属性并提炼出基本原则,是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重要前提。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项立法权,本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权的一种新形态,为妥当处理跨地域立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并非对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其效力也并未突破地方范围。基于此,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应当遵循地方立法的一般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严格界定协同立法的权限、科学规制协同立法的过程、有效加强协同立法的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协同立法的制度效能。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1 合作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创造了减贫史上的奇迹,扶贫制度创新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当前国家层面的扶贫立法呈现出破碎性、多价值融合性等特征,因此,在整个扶贫开发过程中,地方扶贫立法成为重要的制度支撑。从地方立法的文本出发,结合理论和实际调研经验,解构构成当前地方立法的思想基础,批判性审视当前扶贫法律规范的社会性和逻辑性,发现各地区的扶贫立法呈现出趋同化、政策化和泛原则化的现象.未来的扶贫立法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尊重各地的区域差异和扶贫经验,在法律的框架内,促进扶贫立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
分类: 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1 合作期刊: 《行政管理改革》
摘要:为规范和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越来越多地方针对其辖区内世界文化遗产制定了专项保护管理法规。但由于立法权限受限、上位法制度滞后,以及立法时限与配套资源制约等原因,当前此类地方立法部分条款存在法律概念冲突、重复立法、抵触上位法、超越立法权限等问题,立法的体系性有待提升。解决上述问题不仅要求完善地方立法理念与技术,并适时加强协同立法,还要求完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上位法,不断健全我国文化遗产法制体系。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5-31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地方立法程序专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一系列步骤,其在“不重复”“不抵触”与新《立法法》增加的“区域协同”原则下需要兼顾民主立法与 科 学 立 法 的 双 重 价 值 标 准。根据提案、审议、表决、公布等不同阶段,相配套的运作机制如过滤机制、顺序机制、立法调研机制等能够保障地方立法程序的科学性或确保地方立法程序民主性。但地方立法程序运作机制更多是应然意义上的,实然意义上的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着诸多问题以 至 于 难 以 充 分 满 足 参 与 性、协 商 性、合理性的要求。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不但要从增强程序规范的操 作 性 与 增 加 规 范 供 给 入 手,还 要 实 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在运作机制上的互联互通,最后还需要为地方立法程序设定硬性的标准,提升程序的强制性。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阅江学刊》
摘要:气候资源地方立法是中央立法的重要补充,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加强气象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梳理总结我国现有的气候资源地方立法,以20部省级地方立法为样本剖析发现,气候资源地方立法已取得一定成效,立法定位逐步清晰,制度框架逐渐形成,监管机制不断健全。同时,仍存在立法理念滞后、基础概念不清、同质化问题突出、重点制度有缺漏、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应适时更新立法理念、构建统一的上位法依据、积极转变立法思路以及提升地方立法质效,有效增强我国气候资源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促进气候资源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实现“双碳”目标和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