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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声音权益的法律保护模式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3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声音具有独特性,是自然人身份识别与社会交往的媒介。比较法上主要通过公开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模式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公开权模式仅保护声音的经济价值、弱化其人格权属性。声音虽然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联,但其主要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人格权在具体化过程中也面临保护对象与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承认声音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类型,而对声音权益采取了法定的独立人格利益保护模式,是更为简明、清晰的制度安排。声音权益虽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但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可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 数字法学:多维知识的组织方式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5-22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数字法学、网络法与信息法等类似名称的学科建设需要理论基础。数据法学具有领域法学的特征,并且影响广泛、变化快速,在制度适用上具有挑战性。作为特殊领域法的数字法学有其知识组织上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知识体系可以采取家族类似的网状知识结构,下设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智慧法治等知识模块。数字法学应注重部门法研究,但并非单维部门法的切片式拼盘。从单维部门法的角度看待数字法学,将无法合理分析具有多维性的数字法学议题。部门法研究也应从单维走向多维,多维视角可以拓展部门法的观察角度,避免部门法制度被困于单维或低维的制度想象。

  • 推进法律清理 提升立法质效

    分类: 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1 合作期刊: 《前线》

    摘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的关键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按照中央的部署推进法律清理。通过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审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修改需要更新的内容以及废除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提升立法质效,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因应时代变化,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制度需求。

  •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治理之道

    分类: 中共党史党建学 >> 中共党史党建学 提交时间: 2024-04-30 合作期刊: 《中国纪检监察》

  • 论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认定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裁量驳回规则的引入意味着轻微的程序瑕疵不会导致决议被撤销,但对于程序瑕疵轻微的认定,争议较大,存在相关性说、潜在影响说和表决权比例说等观点。问题的回答应当回归公司决议程序的历史缘起、理论基础和功能。公司决议程序缘起于政治民主领域,是对政治决议程序的迁移和模仿。政治决议程序以商谈和对话为核心,旨在构建理性商谈环境。理性商谈环境本质上则意味着观点和理由具有在参会成员间自由形成和自由交换的可能性。所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判断应以瑕疵是否实质影响公司决议程序意欲构造的理性商谈环境为标准,即是否破坏观点和理由在参会成员间自由形成和自由交换的可能性。程序瑕疵可通过公司自动补正和成员认可而被治愈。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应当统一解释 “轻微瑕疵”和“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应当将程序瑕疵的范围从 “召集程序”和 “表决方式”类推解释至“议事程序”。

  • 法律解释中的“法律”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4-09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摘要:法律解释作为法学中最富争议的概念之一,通常被认为其争议性来自于“解释”部分。然而,如果忽视法律解释中的“法律”部分,就无法整体性的理解法律解释的争议性。由于法律解释通常是成文法解释的另一种称呼,因此法律解释的主要对象就是制定法,并且制定法的意义是由语言及其文义来决定的。通常认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来自于语言上的问题,然而这会摧毁制定法的意义,因此必须重新思考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这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对官员和民众提供了不同的指引,另一个是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之间如何保持一致。由于所有类型的法律都会面对这两个问题,因此法律解释同时也会涉及判例法和习惯法。

  • 法律解释中的“法律”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4-09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摘要:法律解释作为法学中最富争议的概念之一,通常被认为其争议性来自于“解释”部分。然而,如果忽视法律解释中的“法律”部分,就无法整体性的理解法律解释的争议性。由于法律解释通常是成文法解释的另一种称呼,因此法律解释的主要对象就是制定法,并且制定法的意义是由语言及其文义来决定的。通常认为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来自于语言上的问题,然而这会摧毁制定法的意义,因此必须重新思考法律解释的必要性,这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对官员和民众提供了不同的指引,另一个是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之间如何保持一致。由于所有类型的法律都会面对这两个问题,因此法律解释同时也会涉及判例法和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