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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9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关于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公证法》和公证改革文件缺乏明确回应,学理上对其认识也存在纷争和理论局限。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是捐助法人的一个子类型。合作制公证机构是否应定性为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本质上乃是其能否定性为捐助法人的问题。决定合作人能否依出资份额取得分红的关键因素是合作制公证机构目的事业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决定其出资份额能否被继承的关键因素是合作制公证机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组织形式的人合性。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构造条件与财团法人存在根本差异。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当被认定为非法人组织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在组织构造、财产基础和责任承担以及目的事业方面与合作制公证机构具有一致性。

  • 论声音权益的法律保护模式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3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声音具有独特性,是自然人身份识别与社会交往的媒介。比较法上主要通过公开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模式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公开权模式仅保护声音的经济价值、弱化其人格权属性。声音虽然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联,但其主要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人格权在具体化过程中也面临保护对象与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承认声音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类型,而对声音权益采取了法定的独立人格利益保护模式,是更为简明、清晰的制度安排。声音权益虽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但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可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 区块链赋能数字版权保护的机理、实践困境与法治进路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3 合作期刊: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推动数字版权保护创造了新动能。数字版权在获权、维权和用权方面均面临一定的难题,区块链技术能够通过创新信任机制、简化侵权举证程序和降低交易成本,为数字版权的保护和发展赋能。但区块链技术易被非法利用,智能合约的僵化性和法律监管的缺位,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散性和模糊性使得赋能过程面临诸多梗阻。因此,要合理确定区块链技术各节点的责任义务,严格维护版权人的修改权与撤销权,完善智能合约的法律监管体系,多方配合打造协同共治格局,为区块链技术赋能数字版权保护助力。

  • 个人数据保护域外管辖的合理性原则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3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随着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的深入推进,各国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域外管辖实践逐渐增多。合理性原则可作为国际层面协调各国解决域外管辖冲突的重要理论和方法论指导。立足于既有理论与实践,合理性原则可结构化阐释为形式上的可预见性要素和实质上的利益衡量要素。可预见性要素包括密切性和客观性标准,要求域外立法管辖的连结点符合密切性和客观性要求。利益衡量要素可分为直接和间接利益衡量,要求一国执法或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衡量各连结点管辖国利益强弱,遵从更强利益管辖国管辖。直接利益衡量下,管辖利益强弱次序排列大致为数据控制者所在地、数据主体所在地、数据处理行为地与数据来源地。间接利益衡量作为直接利益衡量位序排列的纠正机制而存在,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

  • 数据交易违约可得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3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根据交易的给付特征和目的,数据交易合同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以提供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许可合同和以提供数据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数据服务合同。不同类型的数据交易合同在可得利益的认定和计算上存在差异。以提供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许可交易主要适用市场价格法和替代交易法,当二者都难以适用时,可以考虑引入合理许可费标准。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数据服务具有鲜明的定制化属性,尚不具备普遍适用市场价格法的条件,更可能的选择是以替代交易法为基础、以获利返还法为补充。数据许可和数据服务违约可得利益的酌定赔偿数额都需要注重对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违约金条款以及合比例性的考量。

  • 我国个人数据利用的互惠性信任机理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3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知情—同意”制度是个人信息进入数据使用和流通场景的主要环节。该制度目前并未理顺个人数据利用关系,主要原因在于其调和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以及后者之间的数据利益矛盾并不理想。“个人信息权保护”这一当下重要的法解释学范式也没有对此给出必要的理论回应。数据主体人格利益与数据控制者经济利益之间的协调,需要在规范和制度层面有效兼顾个人信息安全、数据效益发展和数据收益公平分配这三项法律价值。并且从根本上看,要顺应促进效率的现实需要,因循产权配置逻辑来解释、调整制度安排和运作以实现互利共赢是不够的。 “互惠性个人数据利用观念”以互惠性个人数据法律价值体系及其信任机制作为数据法律规范的道德正当性基础,明确个人数据“核心利益”概念和互惠性价值融贯逻辑,以此克服互利性产权配置逻辑局限于具体法益及其规范力不足的缺憾。它运用“个人数据信托”法律解释方法探究“知 情—同意”制度和数据法规范之义务条款的互惠性信义,并尤为关注各类数据利用场景下个人数据收益的公平分配方式。

  • 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理论阐释与制度进路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23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数据利用的繁盛与数据权利的失语形成强烈反差,单纯依赖“赋权—维权”的传统数据保护模式面临数据主体行权维权能力有限和数据权益救济效果不足的困境,局限性日益突出。数据受托人制度将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间的数据处理关系拟制为“委托—受信”的信义法律关系,将制度重心放在数据处理者的行为规制上,以调整不平衡的权力架构,加强对数据主体权益保护救济的同时兼顾合理的数据处理行为。从信义关系的法理基础出发,通过阐释受托客体的适格条件、信义义务的价值导向等制度要素,能够论证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制度兼容性和可行性,构建制度运行所需的理论基础。应提炼信义法律关系的产生条件,厘清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疏通权益救济的多元渠道,构建信义法律体系下数据保护利用的制度框架,形成基于数据受托人信义义务规范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治理新模式。

  • 论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认定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裁量驳回规则的引入意味着轻微的程序瑕疵不会导致决议被撤销,但对于程序瑕疵轻微的认定,争议较大,存在相关性说、潜在影响说和表决权比例说等观点。问题的回答应当回归公司决议程序的历史缘起、理论基础和功能。公司决议程序缘起于政治民主领域,是对政治决议程序的迁移和模仿。政治决议程序以商谈和对话为核心,旨在构建理性商谈环境。理性商谈环境本质上则意味着观点和理由具有在参会成员间自由形成和自由交换的可能性。所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判断应以瑕疵是否实质影响公司决议程序意欲构造的理性商谈环境为标准,即是否破坏观点和理由在参会成员间自由形成和自由交换的可能性。程序瑕疵可通过公司自动补正和成员认可而被治愈。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应当统一解释 “轻微瑕疵”和“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应当将程序瑕疵的范围从 “召集程序”和 “表决方式”类推解释至“议事程序”。

  • 利益平衡视角下的股东查阅权落实路径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股东查阅权源于股东财产权保护,以及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受托关系。查阅权有利于股东更好行使股东权利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查阅权既有自益权属性,更有共益权属性。查阅权行使需要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关系。 《公司法》强化股东权利保护,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并相应增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公司法》增加股东查阅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增加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更好落实股东查阅权,同时平衡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利益保护的关系,应当根据查阅客体的敏感程度设置不同的举证责任和查阅方式。将正当目的作为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的程序性限制,查阅的范围限于实现查阅目的的必要范围。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作为股东行使监督权尤其是制约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重要手段。

  • 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导向——以日本《公司治理准则》为视角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3-04

    摘要:在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竞争的背景下,公司治理的软法形式正深刻影响着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日本《公司治理准则》便是从主权国家层面对此种浪潮进行回应的突出例证,其涉及了从中小股东保护到董事会独立性等传统公司治理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也引入了利益相关者保护、ESG信息披露、股东交流、风险决策激励、高管性别及来源多元化等新型公司治理价值导向。日本《公司治理准则》在日本上市公司中日益普遍适用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治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在行政强制力的调和、政策导向下的多元价值观引入以及价值导向的软法规则设置上可以提供借鉴。

  • 《民法典》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视野下的重大误解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1-10

    摘要:重大误解,是一种意思表示错误;对重大误解的认定是一项意思表示解释的工作。《民法典》第142条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前者采表示主义的解释标准,对后者采意思主义的解释标准。解释标准,也是对错误应否救济、应否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标准。错误,是效果意思与内心真实意思非故意的不一致,此为结果错误。事实错误和表示错误为原因错误。事实错误包括动机错误和内容错误。本文提出了动机他项事实错误和动机同项事实错误两个创新概念,旨在解决立法例尚未解决的动机进入效果意思的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的错误、非重大错误以及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修正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