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选择的条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宪法中“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规范内涵和立法落实研究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7

    摘要:生活环境不同于具有原生性的自然环境,是人的生活利益的载体,是人类环境中的独立特殊场域。“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是一项明确且独立的宪法任务,要求国家保护和增进人的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生活利益,具有丰富的理论意蕴。“国家保护生活环境”要求国家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对生活环境的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生活的侵扰。“国家改善生活环境”要求国家为了满足和增进人民对生活环境舒适、整洁和优美的利益需求,应当持续提高生活环境质量标准、改善生活环境的整洁程度以及优美程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哲学基础,既要考虑保护自然环境,也要考虑人的价值地位,充分保护和增进人的利益。基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宪法要求,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从扩大污染防治范围、加强公害防治、明确政府持续改善环境责任、生活环境整治责任、改善生活环境景观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体系的建构。

  • “双碳”目标下的气候资源地方立法:现状省思与完善进路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阅江学刊》

    摘要:气候资源地方立法是中央立法的重要补充,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加强气象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梳理总结我国现有的气候资源地方立法,以20部省级地方立法为样本剖析发现,气候资源地方立法已取得一定成效,立法定位逐步清晰,制度框架逐渐形成,监管机制不断健全。同时,仍存在立法理念滞后、基础概念不清、同质化问题突出、重点制度有缺漏、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应适时更新立法理念、构建统一的上位法依据、积极转变立法思路以及提升地方立法质效,有效增强我国气候资源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促进气候资源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为实现“双碳”目标和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的逻辑展开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摘要: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构成一个显性议题。《宪法》新发展理念以及生态环境国家目标任务对司法权履行乡村环境治理职责提供了规范依据。中国党政体制形塑之下的环境司法具有特殊回应机能,在实现环境正义的同时能够产生治理叠加效应。体制变革之后的国家检察机关能够有效承接立法权、有机整合行政权和有序对接审判权,在制约行政权方面凸显出不同于法院审判权的特殊意涵,实现了“行政主治”与“司法督促”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政府履职的承接者和监督者、条块联动协调者、多元参与组织者、治理机制稳定器等功能,消解政府主导乡村环境治理机制的牴牾、缺位、僵化,赋予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新的内涵。同时,环境司法服务乡村生态振兴也存在着过度扩张、忽略过程监督、政治俘获和过度竞赛等风险,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 “双碳”目标下中国环境立法的协同路径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2

    摘要:在“双碳”目标背景下,中国环境立法应作相应调整,实现从污染防治到降碳协同的范式转换。当前面向“双碳”目标的环境立法存在数量不足、位阶偏低、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等问题,未来应当转变环境治理思路,以环境质量为环境法直接管制目标,从污染防治发展为满足人民对优良环境的更高期待。同时,加快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加强各现行环境单行法的协同立法,丰富立法数量,提升法律位阶,通过管制、激励、教育等多重手段来调控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吸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落实“双碳”目标,彰显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

  • 环境标准法律效力再审视——以环境义务为基点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1-03

    摘要:当前学界主流话语认为,环境标准自身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范实现; 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公法和私法上具有不同的效力,合规抗辩不能起到阻却侵权的效力。以环境义务理论为基点重新审视环境标准法律效力问题,会发现主流话语秉承的仍是传统部门法权利本位的理念,缺乏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反思和批判,自洽性和正当性受到质疑。当下,无论是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展现出突破主流观点束缚的倾向。以环境义务为基点重构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应区别不同主体进行,重构的重点和关键在于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