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档案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对完善档案法治与强化档案数据安全监管具有积极意义。档案数据 安全保护义务聚焦于事前风险控制,以危险控制理论和财产权社会义务为法理支撑,目的在于保障档案数据的 增值再利用。《数据安全法》视域下,建议从主体、客体与义务类型三方面探索档案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的内 部构成,明确违反档案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公私法归责原则,厘清档案数据处理者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造成 损害的赔偿类型,还需以行政责任为追责重心,实现档案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与行政责任的均衡配置。如此不仅为 档案数据处理者提供了可行的数据安全实务指引,也明确了档案数据安全监管的核心范畴。
[V1] | 2024-06-20 19:16:05 | PSSXiv:202406.00431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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