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平台治理的“两面性”及刑法介入机制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2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 提升数字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水平,推动数字平台规范健康发展,是提高数字经济背景下经济风险防控能力的有机组成,也是提升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时代课题。刑法在介入数字平台治理时面临诸多难题:在治理主体方面,呈现出“重监管,轻内控”的特征,无法有效激发数字平台保障自身有序发展的内生动力;在治理目标方面,呈现出“重规制,轻发展”的特征,忽视了制度规范的过度束缚对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负面作用;在治理规范方面,呈现出“重制度,轻技术”的特征,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壁垒等因素使传统监管模式陷入力所不逮之困境。为此,应根据技术发展新实践,确定技术治理新机制。构建二元治理机制,形成“自治”与“他治”的双向互动,促进外部监管与平台内控的有机融合;构建三阶治理机制,妥当把握刑法介入数字平台监管的时机和限度,平衡规制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构建合作治理机制,发挥利用技术手段监管技术风险的优势,克服传统治理方式的缺陷,实现对数字平台风险的实时、动态、有效治理。革新数字平台刑法治理体制工具,创新数字平台刑法治理实践进路,有利于保障数字平台平稳运行,促进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 操纵体育赛事的刑事治理研究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29 合作期刊: 《政法论坛》

    摘要:操纵体育赛事的刑事治理具有复杂性,其在现有立法体系中主要涉及对作为手段行为之贿赂犯罪和对作为目的行为之赌博犯罪的治理。在治理全球化背景下,体育法对操纵体育赛事进行概括式描述的短板需要通过刑事立法进行补足。贿赂罪名体系司法适用的严重失衡现状、反腐改革背景下治理政策的趋严、贿赂罪名自我优化的局限,以及赌博罪名适用的契合性低弱、赌博罪名对治理周延化诉求的偏离,对操纵体育赛事行为独立设罪提出了要求。操纵体育赛事罪宜采用简单罪状,对危害行为采取抽象性描述,明确故意罪过、设置犯罪目的,在将成立条件设置为情节犯的同时,须配置较轻的法定刑。操纵体育赛事的刑事治理要以操纵体育赛事罪为治理重点,同时要兼顾对贿赂犯罪和赌博犯罪的治理。

  • 有组织犯罪的共犯归责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14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有组织犯罪是复杂且特殊的共同犯罪类型。区分制与单一制难以合理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归责问题,根源在于二者对有组织犯罪中构成要件实现方式的理解偏差。有组织犯罪下的构成要件由组织体作为一个整体所塑造,个人归责根据在于对组织体作为“危险源”的风险管辖义务的不履行。据此,有组织犯罪的共犯归责应以“整体还原论”为分析框架:在整体论层面,应在“秩序说” 基础上形成聚焦组织利益与组织规约的判断规则;在还原论层面,应合理界定各级组织成员的风险管辖范围,判断其在客观上是否履行了风险管辖义务,并对首要分子与其他组织成员的“故意”内涵作区别化认定。

  • 数据累积犯的刑法规制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8 合作期刊: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累积犯是指单个行为不会侵害法益,但如果类似行为的大量实施就会对某种法益造成实际或现实威 胁的犯罪行为。累积犯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和真实的累积效应,对传统的结果本位归责模式提出挑战。在数字 经济时代,应当将数据、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其主体关系的稳定性作为数据安全法益。数据累积危险行为应当 体现真实的累积效应。典型的数据累积犯有数据收集型、拒绝服务型以及数据分析型三种类型。数据累积犯的因 果关系判断须立足于事实判断、重视规范评价,同时须防止规范评价侵袭事实判断。对于没有体现真实累积效应 的行为,不应将其纳入数据累积犯的因果关系判断范围;对于可能导致数据累积犯扩大适用的情形,也应当排除其 因果关系的存在。

  • 论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之渐变与脱离趋势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7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环境刑法是否具有行政从属性这一争议,关乎环境刑法的价值定位和功能实现,解决 此争议是环境刑法理论发展的应有之义。从实然层面来看,环境犯罪被认为是法定犯。但即使是 法定犯,行政从属性也不能一概而论,各部门法的违法性是相对的,环境刑法并非绝对从属于环境 行政法。概观环境刑法法益观的发展轨迹,生态法益具有重要价值,环境刑法的绝对行政从属性不 符合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环境行政干预与环境刑事干预具有本质区别。从应然层面来看, 自然犯和法定犯的界限会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变化。随着生态文明的发展,环境犯罪呈现向自然犯 向度的发展趋势。在此过程中,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不断弱化,甚至完全脱离。保持环境刑法的 独立性,才能最大化地实现保护整体生态环境法益的最终目标。

  • 生态环境犯罪司法裁判效能的反思与优化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7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裁判是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环。生态环境犯罪 与其他犯罪相比,呈现出以下特征:二审案件数量较多;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二审案件发回 重审、改判率高。从积极方面理解,生态环境刑事裁判充分发挥了审判监督职能和司法能动性,保证 定罪量刑的公平合理性。但从消极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包括:一审裁判结果争议较大,导致 刑事裁判的权威性受到冲击,二审裁判挑战刑事诉讼传统程序性价值,诉讼程序陷入公信力危机。 针对这些问题,在环境犯罪二审程序中应坚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量刑的区分化保障环境司 法的协调性;同时,通过规范环境司法鉴定意见的适用,引入隔离式量刑程序,保障一审的裁判效 果;从多角度完善生态环境刑事司法制度,提升生态环境刑事裁判的司法效率及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