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提交时间
按主题分类
按作者
按机构
  • 论横向与纵向的区分——评上海日进电气诉松下电器等垄断纠纷案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日进诉松下电器案对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区分进行了探讨,但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以当事人是否位于同一经济层面为区分标准,没有具体到特定交易关系;将《反垄断法》第13条调整的"横向协议"局限于"品牌间横向协议",排除了对品牌内横向协议的调整;将同时具有纵向和横向因素的协议倾向于识别为纵向协议,从而采用合理原则分析。区分两类协议有助于评估垄断协议的竞争效果,但必须避免形式主义。横向协议并非一概本身违法,纵向协议也并非一概适用合理原则,应该做个案分析。由于《反垄断法》明确区分了两类协议,对涉案协议进行正确地识别,还具有确定管辖法条的程序法意义,必须谨慎地识别涉案协议的类型。

  • 论欧盟规制制度的困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反垄断法》实施六年来,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垄断协议规制条文的解释进行了各种尝试。有学者以欧盟实践为依据对这些尝试加以评判,甚至提出激烈的批评。但是欧盟模式存在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它对“限制竞争”概念作非常宽松的解释,高度依赖豁免制度,发展了庞大的集体豁免条例群;并发展了各种各样的例外,如附带限制法则、客观必要法则、微量不计等。最终导致例外吞噬了原则,概念叠床架屋、相互交错、缺乏统辖。《反垄断法》虽然借鉴了欧盟条约,但在解释上应回避欧盟的做法,避免一旦形成制度惯性再难回头的局面。强生案二审判决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国内学者对该案的批评缺乏依据。

  • 侵害消费者低价利益型竞争损害的误读与澄清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对RPM持反对意见的论者经常以消费者享有低价利益而RPM损害此利益作为论据。但低价利益的含义模糊,论者使用的比较基准通常不具有可行性或可操作性,无法据此评估消费者的低价利益是否受损。即便承认消费者享有低价利益,也不意味着RPM因为损害此利益就构成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是一个综合概念。消费者具有多样化的正当需求,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其综合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消费者在评价商品的价值时综合考量价格要素和非价格要素。商品涨价可能伴随需求量的增长以及生产商利润的增加。这说明消费者未必认为价格上涨和生产商利润增加损害其利益。低价利益说的本质是否定非价格利益的正当性。这种态度不利于我国促进产业和消费结构“双升级”的政策实施。

  • 论我国规制的双层平衡模式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反垄断法》第13、14条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第15条豁免满足一定条件的该等协议。垄断协议定义中的"排除、限制竞争"要件设置了经济分析进入法律分析的"端口"。但执法机关坚持认为前述两条对垄断协议采取本身违法态度,不容许其他解释。不少学者虽认为应该对某些垄断协议采用合理原则,但以豁免条款项下的平衡否定在垄断协议认定阶段进行平衡分析,关闭对接经济分析的"端口",导致《反垄断法》出现众多"解释困境"。采用双层平衡模式可使这些难题迎刃而解:允许在垄断协议认定阶段考察竞争效果间的平衡,视情况采用本身违法或合理原则;把豁免的性质界定为公共政策抗辩,在豁免阶段以比例原则考察竞争与其他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

  • 转售价格维持本身违法原则质疑:先例形成的历史探源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19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迈尔斯博士案中判决涉案转售价格维持(RPM)违反《谢尔曼法》。后世逐渐将其解读为确立了RPM本身违法原则,并认为如此判定的理据有二。这种理解对我国反垄断法界认识RPM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这是一种严重误读。该案引用禁止限制产权让渡法则的目的,并不在于论证限制产权让渡即损害竞争。涉案行为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涉及RPM的垄断协议,与经销商横向卡特尔具有相同竞争效果,但并不能由此推出所有RPM均具有此种效果。该案被解读为RPM本身违法权威的过程是一个通过反复援引和不断扭曲形成错误先例的过程。由于大量例外的存在,美国联邦系统从来也不存在真正意义的RPM本身违法规则。在借鉴美国法理时应避免被其先例拘束,而应该专注于探究实体理据。

  • 转售价格维持案件违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史解释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理论界存在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预判了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此观点不成立。《反垄断法》调整对象高度复杂,条文高度抽象,法律解释是其适用的前提,解释工作的重点是查明立法者意图。该法条文本身并未清晰规定RPM不需要在个案中证明存在竞争损害。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历史短,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对RPM的研究和调研不足,立法者对垄断行为的认识并不清晰。这说明立法者对市场规律的把握不足以判断RPM本身违法。立法释义明确拒绝就分析模式作出预判,且高度倾向于对RPM采用合理原则。

  • 判断竞争损害的消费者选择权益说驳论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一种流行观点认为,转售价格维持(RPM)强迫某些消费者支付更高价格,并导致他们不享受服务也要支付高价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应推定RPM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益并进而推定RPM损害竞争。然而,这一观点以不切实际的理想状态作为评判RPM的基准。大多数情况下,RPM都只不过是生产商用以处理搭便车、激励不兼容等商业经营障碍的正当手段而已,禁止生产商实施RPM根本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选择自由和公平,反而会带来一系列商业问题。只有当生产商拥有实质性市场势力时,RPM才真正有可能损害消费者选择权益,充分的品牌间竞争足以保障消费者选择自由与公平目标的实现。但RPM的实施并不以生产商拥有实质性市场势力为前提。因此,我们不能轻率地推定RPM损害消费者选择权益。

  • 论垄断行为分析模式的配置逻辑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要求凡干预均须证成。反垄断法证成其干预措施的内置机制是为垄断行为设定竞争损害要件,此要件的证明方式即垄断行为的分析模式,它是反垄断法适用和规则发展的核心环节。垄断行为分析采用合理原则的总体理念,但它可具体化为不同的形态,形成一个由多种具体分析模式组成的系谱。为垄断行为配置分析模式时应以合理原则为基础模式,并针对行为类型、竞争损害类型进行量身定制;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但以竞争效果为根本考量;谨慎设置强干预性分析模式,尤其是只有明显损害竞争的行为才可设置本身违法原则。设置分析模式时应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制度前提,为市场主体保留充分的行为自由空间;以充分的司法经验为认识论前提,保持谨慎的态度;可操作性虽为一个重要考量,但其本身不足以证成设置强干预性分析模式。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对于三类经济垄断行为配置分析模式时均存在过于随意、粗糙、贴合度差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