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哲学 >> 中国哲学 提交时间: 2024-04-29 合作期刊: 《邯郸学院学报》
摘要:荀子曰“人之性恶”,康德说“人天生就是恶的”,两人的人性论有着不小的差异和微妙的对应。康德人性论的基础是人心的绝对自发性,但其对象却是人的善性或恶性,因此他反对人性论上的一切“中间物”,有“人的本性中的向善的原初禀赋”和“人的本性中趋恶的倾向”诸说,从而一方面就人“生而具有”的“任性”以及因此而来的违背法则说人的“根本恶”,要求进行“心灵革命”以便能够把道德法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另一方面又寄希望于“逐渐改良”,走着一条从恶到更善不断进步的狭窄却美好的道路。荀子人性论承认人天生“好利”,但却并不认为它就是恶的,而是强调其对于生命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其之所以又说“人之性恶”,只是因为站在人类的幸福和谐这一立场上,从而才一方面正视人的情欲和欲望的满足,另一方面又要求在自己的“知虑取舍”和圣王师法的“礼义教化”中“矫饰”“扰化”人之情性。两人的人性论都充满了“矛盾”,但却能够相互发明,而见出此种种“矛盾”特别是“知识”与“道德”的“矛盾”的“深刻”。
分类: 哲学 >> 伦理学 提交时间: 2024-05-21 合作期刊: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海德格尔认为康德并没有抓住自由的本质,因为他把自由与因果性的本原关系给搞反了。海德格尔的批判包含三个环节:他将因果性范畴与其经验性的运用混为一谈,从而将本与时间无涉的因果性范畴转变成一个具有内在时间性特征的概念;他篡改了康德的超验的自由理念,将其与先验自由混为一谈,进而取消了康德在自然与自由之间所作的重要区分;他通过对康德的“理性事实”的发挥,将实践自由与先验自由在人的经验性意识给“统一”了起来,进而将具有“自我立法”功能的实践自由转变成他所谓的“存在的自由”,即“让—存在”。海德格尔与康德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从自由之主体的角度而后者是从“能力”的角度来规定自由概念。前者的优势在于它似乎可以从“存在”的层面为人的自由奠基,而后者的优势则在于它可适用于任何自由主体的自由。
分类: 哲学 >> 中国哲学 提交时间: 2024-07-08 合作期刊: 《船山学刊》
摘要:希尔伯在研究康德哲学时提出了“善之异质性”问题。李明辉据此认为朱子无法从理论上说明“善之异质性”而仅仅能够说明其反面——“善之同质性”问题。在研究人心道心问题时,林月惠也批评朱子无法说明“善之异质性”问题。为简化论证,本文从朱子的义利观去证明朱子伦理学的性质是义务论。不同于目的论以非道德价值说明道德价值,义务论反对把正当和义务简化为非道德价值的计算,从而能够充分解释“善之异质性”问题。
分类: 哲学 >> 马克思主义哲学 提交时间: 2024-04-28 合作期刊: 《求是学刊》
摘要:卡西尔对新康德主义传统的继承与超越问题是卡西尔研究的重要范畴,然而这一问题需要在观念史的维度上进行梳理。哈曼、赫尔德与洪堡特对康德哲学中的语言缺位问题展开了批判,强调了语言对于人类精神的重要性。其中,洪堡特的语言哲学是康德观念论原则在精神科学中的具体实现。卡西尔高度评价了洪堡特对康德先验方法的坚持与运用,并基于这一原则构建了自己的符号形式哲学体系。他从洪堡特的语言哲学中发现了对康德哲学进行扩展与超越的可能性,这促使他把先验方法运用到语言之外的其他文化形式中,进而从理性批判走向了文化批判。在上述意义上,卡西尔延续并发展了德国观念论中的康德-洪堡特传统。
分类: 哲学 >> 伦理学 提交时间: 2024-05-23 合作期刊: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道德人类学是康德实践哲学的重要部分,然而其在体系方面的必要性和在内容方面的丰富性尚待进一步挖掘。从总体方案上看,道德人类学构成实践哲学的应用环节,是道德形而上学的方法论:它一方面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形式性原则提供必要的质料性条件,使先验道德法则能够在人性中得到贯彻,构成现实的道德经验;另一方面有助于实践理性克服干扰,与诸能力相互配合,作出准确的道德判断。从具体方法上看,道德人类学在先验哲学的框架下提供了基于“同时是义务的目的”的属人义务推导方法、基于良知的内在道德评价方法、基于情感的促进道德判断的主观方法,这些内容构成一种相对完备的道德判断力理论,从而在层次上丰富了实践哲学。基于道德人类学的定位与内容的独特性,康德为后世“人类学化”哲学研究和“道德化”人类学研究提供了可供探索的开放性路径。
分类: 哲学 提交时间: 2024-09-13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形式逻辑一词来自康德。康德对形式与内容的区分影响深远。康德关于形式与内容的区别可以有一种新的解释:所谓形式,指与逻辑常项相关的表达式;所谓内容,指与非逻辑常项相关的表达式。康德在自己的思想中有这样的认识,但没有完全说清楚。日常认识、科学认识的表达是有内容的,哲学认识、逻辑认识的表达也是有内容的。澄清这个问题,逻辑上涉及句法与语义的区别,语言上涉及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区别,以及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澄清这个问题,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康德的先验逻辑,有助于学界更好地认识所谓形式与内容的区别。
分类: 哲学 >> 伦理学 提交时间: 2024-05-23 合作期刊: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道德虚无主义否认道德的真实性,其典型主张是道德本身就是子虚乌有之事。虽然康德尚未明确认识到道德虚无主义之概念,但他在反驳道德怀疑主义时,曾附带地提及并回应了道德虚无主义的观念。在其主要著作中,康德以“隐性”的方式坚定地拒斥了道德虚无主义。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通过道德法则的效力阐明了纯粹理性本身就是实践的,为道德奠定理性之根基,从而展现了道德虚无主义之不实。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除了正面揭示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始终秉有道德兴趣,还通过道德兴趣缺失者的思想实验,展现了人只要懂得利害计算,结合上帝和来世的可能信念,就可以产生出道德的“类似物”,这也以特殊方式彰显了人类的道德本性。在《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通过对人性善恶的阐述,特别是对人性中“善的种子”的深入刻画,表明不存在对道德无感的人,由此最终拒绝了道德虚无主义。康德有力地确证了人的道德本性,其最大教益或许是,在一个道德虚无主义甚至各种类型的虚无主义大行其道的时代,人依然可以相信理性,选择崇高。
分类: 哲学 >> 伦理学 提交时间: 2024-05-23 合作期刊: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立法者是根据法则的责任的创作者,但并不总是法则的创作者”,这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导论中提出的一个晦涩命题,学者们作出了很不相同的理解。埃里克·沃特金斯认为,康德主张上帝和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法则的创作者。这种理解是对康德命题的明显误解,没有看出康德明确否定了上帝这位立法者同时是法则的创作者。刘凤娟认为,康德主张上帝和人的立法理性作为立法者并非法则的创作者,惟有执行理性的唯一立法、在特定情境中创作具体法则的自由意志(任意)才是法则的创作者。这种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康德命题的本来含义,没有看出康德命题主要是针对上帝这一立法者而提出来的,因而改变了在上帝的意志与人的理性之间的对比框架,在立法理性与执法意志的对比框架中把执行理性立法的意志当作法则的创作者。康德这一命题的本来含义应是,上帝这个立法者并非法则的创作者,我们自己的立法理性才是法则的创作者。这样理解,可以得到康德大量同主题文本的支持。康德把上帝视为立法者,表明他的立法者概念需要在其道德宗教中加以理解;他把我们自己的立法理性视为法则的创作者,则表明他在法则的创作者问题上坚持了启蒙思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