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的“受教育权本位”编纂逻辑及其展开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11-04

    摘要:我国教育法治体系在持续完备之时,依然存在立法供给不足、部分受教育者权利不彰、升学竞争异化等情形。“受教育权本位”立法逻辑有益于促成教育法典编纂与人权保障的良性互动,即以具象的“人”作为受益主体,聚焦受教育权的精细法条构造,在法典总则与分编中补强诸多权利要素,克服各单行法中受教育权的规则零散、功能局限、构造疏漏等问题。据此,教育法典有必要明确受教育权保护的实质性优先、利益最大化、全生命周期等原则,重构权利保障为主、教育行政权植入为辅的立法格局,祛除公民在教育法实践中的客体化倾向;有待注重受教育权要义在统分式法典结构中的周延固化与融贯表达,跨部门法规整教育法律关系、智慧教育、权利救济、法律责任条款,保证成文教育法典的体系性、自洽性与实效性而促进中国式教育现代化。

  • 编纂背景下教育法律责任概念的重塑

    分类: 教育学 提交时间: 2024-09-28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摘要:明确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对于教育法典编纂工作至关重要。 现有教育法律 责任概念存在着与一般法律责任的关系不明晰、与义务概念相混淆以及国家主义色彩浓 厚的问题,容易忽略对教育主体的权利保护。 教育活动的复杂性和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 义务依附性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双重原因。 为此,应将教育属性确立为教育法律责任的本 质特征,并通过引鉴权利本位的法律责任理论,将之界定为“因与教育活动有关的特定法 律事实使某教育主体承担不利后果的依据”。 将教育法律责任概念立基于教育属性和权 利本位,不仅可强化该概念自身的独立性,也更契合以保护主体权利为中心的教育法典 编纂理念,进而可增强法典的体系性。 在教育法典的体例编排上,应于总则设教育法律 责任专章,并将教育主体作为责任内容设置的“中心轴”,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分别确 定学生、教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法律责任。

  • 背景下“教育法律主体”的体系化

    分类: 教育学 >> 教育学原理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3 合作期刊: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摘要:教育法典所追求的体系化,应当由体现规范秩序的外部体系与践行价值理念的内部体系共同构成。现有的教育法律主体制度采取的是罗列式结构,这一结构存在缺乏逻辑融贯性、较难覆盖完整、难以彰显法典原则与价值、易使主体定位不清等缺陷,未能达到教育法典体系化的要求。教育法律主体制度应采用层级式结构代替罗列式结构,类型化与概念化思维可以成为建立层级式结构体系的方法论。层级式教育法律主体制度的初步构想为:以受教育者、教育工作参与者、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教育行政机关为抽象主体层级,分别统领包含学生、其他受教育者、未成年受教育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中介组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具体主体层级。

  • 编纂的“公因式元素”及其逻辑主线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10-29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编纂契合新时代需求的教育法典,需要运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运用该技术提取“公因式元素”,契合法典总分模式的体例要求,符合司法裁判的规范适用要求,得到国内外法典编纂的有效验证,符合中国教育国情的实际需求。教育法典提取“公因式元素”的过程分为三步:首先确定提取范围,其次通过因式分解法以相似性确定提取类别,最后通过逻辑涵摄方法以共有性提取特定“公因式元素”。教育法基本原则具有天然“公因式元素”属性;以法律效果和构成要件为双重标准,可进一步提取其他“公因式元素”,大致包含受教育权、教育主体、教育客体、教育内容等。基于逆向逻辑检视,可以洞察教育法典的各“公因式元素”之间存在一条以“权力−权利”为核心紧密联结的逻辑主线,其以保障受教育权为逻辑起点,保障教育主体权利、规范教育活动和呈现合理教育内容为联结中介,以国家教育权为外部保障,最终指向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