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发展的法文化逻辑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14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数字时代的变革使得法文化特征从原来更多地展现地域性、差异性,逐渐向展现共生 性、融合性发展。数字革命使得人们不再只是物理二维空间的生命体存在,更是数字立体空间的虚拟 主体的存在。这一实一虚共同构成数字社会人的存在方式。数字法学正是在与法文化的互动发展中 拓展了法文化的空间。数字法学是法文化时代发展的新面向;数字权利是法文化时代发展的新拓展。 同时,时代的发展也要求法文化不断地自我革新,通过思维方式的变革、研究理念的改变、保护模式的 形塑和知识谱系的更新,实现法文化的理论重构,进而顺应时代发展,体现法文化的时代价值,构建中 国自主的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 学真的来了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14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数字法学是以“创生”的数字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以数字法律理论与实践为内 涵的新兴独立学科,在数字法学的注入下,法学这一学科被赋予新的内涵、意义和范式。广义上的数 字法学还包括法数字学,其可纳入理论法学的范畴。狭义上的数字法学属于应用法学,其由数字主体、 数字行为与数字客体为基石所构建,最终围绕数字权利(含数字权力)、数字义务与数字责任的落实来 展开,实现了对具体领域的逻辑化串联,呈现出相对清晰又自成体系的问题领域。在理论建构上,数字 法学以数字文明为基本理念,以形成了新的内容或注入了新的内涵的数字安全、数字人权、数字正义 为基本原则,以呈现出三元结构特性的数字法治为基本目标。数字技术对既有法学的挑战具有根本 性,既有法学理论和法律框架均不足以应对,数字法学会形成科学范式及以问题为导向的多元知识融 合、综合应用的新的研究范式,其在研究对象、问题领域和方法论等方面均有其独特性,这决定了数字 法学足以成为一个学术命题。

  •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26 合作期刊: 《法学研究》

    摘要:作为数字中国总体战略的一部分, 数字法院建设以“ 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命题, 秉持数字赋能、数字正义和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理念, 构成司法领域的重塑性变革。数字法院建设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 司法为民理念与科技创新精神在数字中国战略实施中的有机结合。不同于传统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 数字法院建设是法院工作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迈入现代化的方法路径, 其依托大数据手段建立覆盖审判执行各领域的数字场景模型, 对内实现不间断的质量评查和风险预警, 对外升级诉讼服务、参与社会治理, 推动实现了法院工作理念、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治理方式的再造。数字法院建设主要从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治理、数助政务五个方面展开, 遵循“数据解构—模型构建—嵌入运行”的开发路径, 自下而上地形成场景驱动的业务应用体系。无论数字法院建设到何种阶段, 都必须遵循三项原则:坚持法官主体地位不变、加强司法数据的安全保障、确保模型算法可靠。

  • 学的理论品格与学科定位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14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数字法治文明除了延续工商业法治文明强调的民主、合作、平等、信用、法治等核心要素 外,还强调把现代制度与数字技术结合起来,通过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将科技伟力转化为法治伟 力。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并不主要取决于研究对象的新颖性,而在于其是否具有相对独特的理论信念、 概念范畴和学术命题。数字法学的理论信念主要包括对数字向善的坚持、对人的主体性原则的捍卫、 对技术权力约束理念的信守和数字思维的运用等。数字法学的概念范畴包括本体论范畴、价值论范 畴、运行论范畴和方法论范畴这四类。数字法学正在从基本理念和解释原则、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逻 辑环节和理论论证、标志概念和术语革命四个方面形成一系列的学术命题。数字法学的学科定位主要 包括学术意义上的学科定位和功能单位意义上的学科定位两个层面。

  • 复杂系统与智能涌现:未来研究的范式图景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当前数字法研究落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范式相对陈旧且未及时更新。现有数字法研究沿袭了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即坚持还原论、“主客二分”和线性思维等基本观念和方法,导致了对数字系统的整体性、信息运行规律的独特性以及信息在“主客体”之间所具有的超然地位等方面,存在认知不足的问题。基于数字系统与线下社会生活系统同属于现当代复杂性科学所称之“复杂系统”,复杂性理论对于数字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复杂系统理论中关于“自组织”“自适应”和“涌现”等现象的理论研究范式,契合当前数字系统和线下社会系统的发展和演化规律,故具有在此基础上探讨建立未来数字法研究范式的可能性。为建立数字法研究范式,首先应当明确数字法所依赖的系统性环境特征,即数字环境具有技术性、公开分享性、公共性、服务性和安全性等鲜明系统特征,进而可以初步设想未来数字法的研究方法,即可以采取还原论和整体性的结合、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实证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结合以及“人”和“机器”的结合等方法。

  • 学:多维知识的组织方式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5-22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数字法学、网络法与信息法等类似名称的学科建设需要理论基础。数据法学具有领域法学的特征,并且影响广泛、变化快速,在制度适用上具有挑战性。作为特殊领域法的数字法学有其知识组织上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知识体系可以采取家族类似的网状知识结构,下设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智慧法治等知识模块。数字法学应注重部门法研究,但并非单维部门法的切片式拼盘。从单维部门法的角度看待数字法学,将无法合理分析具有多维性的数字法学议题。部门法研究也应从单维走向多维,多维视角可以拓展部门法的观察角度,避免部门法制度被困于单维或低维的制度想象。

  • 学的概念与研究定位 ——兼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人工智能法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14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数字法学概念是现代法学对数字社会法律问题变化的理论回应。然而,数字法学从雏 形出现到体系相对成熟,往往因为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的不确定性而饱受争议,一度被认为是数字时 代法学研究的另一种称谓。事实上,数字法学作为现代法学的全新研究模式,研究目的包括法律概念 的补全、法律解释的调整以及技术风险的应对,故而其研究范畴和研究范式也会受数字技术创新变化 的影响而表现出开放性和动态性的基本特征。每一次技术创新都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技术风险,但是, 这些风险并不都是数字法学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以遵循法学作为独立学科所必要的研究路径为基础, 包括人工智能技术在内的研究模式应当更加关注技术创新对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影响,进而形成更符 合技术治理需求的新型研究范式。

  • 中国自主学知识体系的研究进路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5-22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数字法学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可能成为率先取得突破的领域。本体论视角下的数字法学,是建立在工具论和领域论等理论之上的范式整合。数字法学的规范研究对象可细分为要素层、平台层和产出层三个层次。应根据研究目的与性质,设定符合数据特征的模型与分析方法,以有效挖掘数据中蕴含的信息与价值。数字技术与司法文明在一定程度上正进行着双向塑造。探索构建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的进路,存在法律规则和理论支撑供给不足等问题,未来需要重点考虑知识融合层面的平台搭建与人才培养,规则供给层面的制度完善与法律解释提升。

  • 走出非此即彼的困境:学定位再反思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5-22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目前关于数字法学的定位存在强版本与弱版本两种立场。强版本认为数字法学代表着对现代法学的代际革新,但数字社会并不构成对现代社会的迭代,数字法学也没有面对数字空间提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弱版本主张数字法学属于部门法学,但目前尚不存在独立的数字法部门;或者主张属于交叉法学,但数字法学既不是方法意义上的交叉学科,更不属于交叉“法学”。要走出非此即彼的困境,目前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将数字法学定位为领域法学。作为领域法学的数字法学是一种无需(部门法意义上之)“数字法”的法学研究,它既表征着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思维,也可以成为一门新的法学教学科目。数字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并不等同于对它的定位。

  • 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边界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9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规制,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难题。平台封禁行为会造成竞争壁垒、侵犯数字人权、侵害自由选择权等后果,规制平台封禁行为具有制度合法性和理论正当性。然而,这种规制并不能囿于传统工商社会关系,而是要遵循数字社会规律和平台运行逻辑,从而设定规制的必要限度。因此需要加强平台封禁行为的系统治理、确立保护数字正义的价值理念、探索平台治理的法治框架机制,从而促进数字正义和维护数字法治秩序。

  • 数字权力如何塑造法治?——关于治的逻辑与使命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4-30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法学为何应该从算法研究扩展到对数字权力的研究?观察商业与国家两种应用场景下的数字技术之影响,可发现数字私权力和数字公权力已经形成,它们带来的普遍社会性风险正在威胁人权并重塑法治。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力, 数字权力从事实和规范两个层面来看,都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权力,其应该被纳入法学范畴, 进而也应当被纳入法律概念体系。数字权力在接受法治控制的同时,还能够克服人类法治的固有弊端、改善人权和法治并造福人类。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起点,数字法治有了明确而特殊的使命——利用数字权力塑造一个能够“赋能扬善”的未来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