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档案与建设》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是档案开放利用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但目前我国对此仍处于探索之中。2021年出台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档案主管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供了规范,也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提供了保障。《个 人信息保护法》在档案工作实践中还面临着未涵盖档案利用者处理行为,目的限制原则无法兼容的局限。应当通过档 案法治建设与法律衔接、细化业务流程与管理制度、提高去标识化技术应用等措施,促进档案开放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 护体系建设。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档案与建设》
摘要:数字档案馆建设涉及复杂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文章通过网络调研 90家国家级数字档案馆和 60家全国 示范数字档案馆提供的服务,发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当前我国数字档案馆存在“告知—同意”规则落实不充 分、利用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不规范和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不严格的问题,并从业务环节入手针对性地提出了规范数字档 案馆个人信息收集、规范数字档案馆个人信息管理、规范数字档案馆资源开发利用和强化数字档案馆管理制度保障四方 面的建议。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7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大数据时代,敏感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且易受侵犯,故需作特殊保护。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规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粗到细的过程,并由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敏感个人信息分类保护规则、从严保护规则、弹性保护规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分类,可基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独立性原则,作适当有别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评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高度敏感个人信息与低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区别保护模式应继续坚持,高度敏感个人信息和低度敏感个人信息的既有数量标准不宜调整,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既有种类不宜增加,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应坚持实质标准从严慎重判断。《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应在坚持刑法保护敏感个人信息的模式不变、力度不减的基础上,着力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的严格实施,增强敏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整体效能。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0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最核心的概念,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采取了统一定义的模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文简称《网络安全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文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从窄到宽的发展演变过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款将个人信息的判断要件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前者是通过关联性与识别性去界定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后者则将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之外。为了防止个人信息的范围过于宽泛,以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无所不包的法律,应明确个人信息积极要件中关联性要件与识别性要件之间为“且”的关系而非“或”的关系,以此来相应地控制个人信息的范围。认定关联性要件时,不仅应考虑信息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还要考虑信息与个人权益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联。在判断识别性时,应当限定识别主体的范围及所使用的手段与方式。作为消极要件的匿名化虽然并非可以绝对消除信息的可识别性,但是其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也有重要的意义。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6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在信息化已成为当今时代潮流的背景下,侵犯敏感个人信息的案(事)件频发,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却难以有效规制。我国刚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地区)的先进法律保护机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在立法理念、界定标准、保护机制等方面有所发展和突破,对敏感个人信息特别关注,不过在具体法律条文上还有完善的空间。建议从进一步划分敏感信息类别、强化信息主体的权利、细化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路径出发,优化完善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8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个人行踪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类型,同时蕴含着人格尊严与自由价值、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我国已将其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予以特别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行踪信息内涵缺乏明确界定,在个人行踪信息保护领域普遍存在告知同意原则适用乏力、监管部门监管效果不佳、侵权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益的保障。通过对既有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研究,总结出个人行踪信息具有直接识别性、时间关联性、现实物理空间性、排除技术限制等要素特征,进而为个人行踪信息的法律内涵界定提供参考依据。应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优化个人行踪信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保护路径。可通过完善个人行踪信息事前风险防范机制、优化个人行踪信息监督治理机制,以及构建多元化的个人行踪信息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个人行踪信息保护与数据产业发展之间的必要平衡。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6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风险与焦虑等原生损害,还会因侵权行为人实际滥用被泄露的个人信息致使其受到次生损害,具体包括算法歧视、关系控制、信息监控、身份盗窃等类型。次生损害的归责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并在因果关系意外中断时免除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滥用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导致次生损害的场合,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权样态可分为“处理者过失+第三人故意”“处理者过失+第三人过失”“处理者故意+第三人故意”三种情形,在具体场景中分别适用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态。次生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可采用净利润标准和拟制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计算获益赔偿,并在实际损失和获益数额难以确定时由法官酌定其赔偿数额。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档案与建设》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文章通过梳理我国新修订《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文,从信息公开、知识产权保护和隐私保护三个层面分别论述了在档案利用 公布环节中处于封闭期与开放期的档案、档案公布权与著作发表权、数字档案、涉及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档案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衔接问题。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档案与建设》
摘要:作为一对矛盾体,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具有法理与情理的双重性,法理要 义在于控制与共享的逻辑进路、程序与实质的正义标准、常态与例外的基本原则;情理取 向则在于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社会分层的客观要素、正当共识的目标导向。法情的相 互协同表现在情理是法理的基础,且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法理,同时由场景主义、信 息控制和弹性空间因素而发生冲突,需要进一步调适,以维系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相 对平衡。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提交时间: 2024-01-09 合作期刊: 《图书与情报》
摘要:在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和重要保障。由于法规制度设计、管理体制机制、技术应用等方面的不足,当前公共数据开放在收集、存储、开放、运营阶段存在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泄漏、滥用、产权分配争议等诸多风险,需要以治理思维为指导,从善治、法治、共治、智治、分治等维度予以防范应对。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提交时间: 2024-11-08 合作期刊: 《档案与建设》
摘要:人事档案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的完善对于推动人事档案 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着管理方 权力与当事人权利失衡的问题。文章在梳理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演进历程、分析当事人权利 现状的基础上,引入信息和数据立法中的“权利束”思想,以体系化思维明确人事档案当事人个人 信息“权利束”的具体内容和边界范围,并提出人事档案当事人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具体实现路 径,以期优化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27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过错对判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与明确损害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就归责原则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体系衔接不畅,引发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非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抑或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难题。就过错程度而言,非法收集、使用、获取、买卖、公开、泄露个人信息等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多为故意,过失侵权多发生于网络信息侵权及信息公开侵权;将个人信息用于刑事犯罪、商业营销及人格侵权等以个人信息为媒介侵害其他民事权益的行为,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对下游损害承担责任以故意为要件,但上下游信息处理者之间存在合同勾连关系时,即便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仅为过失,也需对下游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31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线诉讼庭审公开存在“在线庭审+线下旁听”“在线庭审+在线直播”和“在线庭审+在线旁听”三种实践样态。其中,“在线庭审+在线直播”与“在线庭审+在线旁听”因属于完全的在线公开,故具有载体虚拟性、范围广泛性、受众不确定性、公开及时性、庭审秩序弱控制性等特征,导致在线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尤为困难。实践中,这两种样态 下 个 人 信 息 的 保 护 存 在 敏 感 个 人 信息保护不足、信息公开范围欠缺必要约束以及庭审形式灵活性不强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厘清个人信息保护与庭审公开制度、目的限制原则、程序正当理念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保护敏感个人信息、限制信息公开范围为关联信息、应用部分公开庭审形式这三种具体方法。方法的运用离不开程序规则架设路径,故相关部门应遵循数字正 当 程 序 理 念,从 情 况 告 知、个 人 信 息 影响评估、权利救济等程序入手,完善相关规则,为在线公开个人信息提供程序性规制路径,从而有效规范在线庭审中的个人信息公开行为,实现在线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03
摘要:随着数字人民币(e-CNY)的推出和试点运营,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及所面临的挑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研究目的在于探讨数字人民币实践中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现有法律框架对这一新兴现象的适应性,并提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研究首先阐明了数字人民币的基本特性及其对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需求的讨论,强调了“可控匿名”技术在保障隐私与满足金融监管需求之间的关键作用。通过分析数字人民币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相关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数字人民币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加大跨境数据处理的国际合作力度,提高个人信息使用的透明度和增强用户的控制权,以及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投诉与救济机制。本研究旨在为数字人民币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持,推动金融创新与个人隐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平衡。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情报学 提交时间: 2024-10-17 合作期刊: 《情报资料工作》
摘要:[目的/意义]随着工作数据量的指数级增加,数字囤积已经成为工作情境下典型的非理性行为,厘清该情境下数字囤积行为的影响因素和机理,可以为优化现有的研究范式,采取针对性的应对策略提供建议。[方法/过程]文章基于I-PACE模型,从个体特征、感知组织压力、感知技术压力、情感和认知响应、认知偏差、应对风格、自控能力缺失七个维度探讨了工作情境下数字囤积行为的影响因素,同时分析了数字囤积行为的多维概念内涵和行为后果。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性分析,阐述了个体偏见机理、情绪激化机理、认知失调机理、补偿失控机理、行为后果机理五个影响及作用机理,并依此提出了五个规范性命题。[结果/结论]文章基于I-PACE模型构建了工作情境下数字囤积行为的机理框架,针对不同机理提出了未来研究的展望和应对策略。研究结果可以为丰富数字囤积行为相关研究和优化工作情境下的信息管理实践提供启示。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14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尽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作为并置的立法目标,但两者在实践中的平衡却依然困难重重。搜集、称重不同利益和价值并在比较正反观点后作出决定的“权衡方法”,由此成为直面挑战的最佳工具。立足于域外经验和中国实践,一套遵循权衡论证逻辑和国家机关功能分化原理的“两阶四层”权衡体系得以成型。在一阶权衡阶段,法律助力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基于“市场机制”开展自我权衡;在二阶权衡阶段,首先由立法机关依据“比例机制” 形成客观价值秩序,再由行政机关采取“场景机制” 和“风险机制”确立个人信息分类分级的权衡规则,最后由司法机关基于“诚信机制” 作出个案调适。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权衡体系将不确定性的权衡方法转化为可证明的理性化决策过程,最终实现权衡的妥当性和可预期性。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提交时间: 2024-07-19 合作期刊: 《档案与建设》
摘要:个人信息归档和档案开放是否侵犯隐私需要进行场景化考量。文章以背景完整性理论为基础,构建档案管 理过程中的隐私衡量模型,分析发现档案开放和个人信息归档并未侵犯隐私,档案工作应该享有个人数据处理豁免权, 但是也要辅之以相应的安全保障,建议完善法律政策协调性、平衡技术双刃效应、树立为党管档的职业伦理素养。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3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引入了超大互联网平台中负责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独立机构,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创新。从法律定位来说,其本质上是行政法上的元规制机构,是互联网时代私人参与公共任务的一种新形式。尽管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的公共任务交给了私人的独立监督机构,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摆脱公法的约束。具体来说,独立监督机构应受到民主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合作原则、基本权利保护原则、辅助性原则和效能原则等公法原则的约束,这在未来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中均应体现。除此之外,政府强制平台承担公法义务构成对平台企业营业自由、平等权和公平竞争权之限制,也应受到公法规范。该制度在优化平台治理生态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应用范围可扩大到信息管理、信用治理、交易监管和科技伦理审查等诸多平台监管领域。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09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3条规定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并在第4条对匿名化信息进行豁免保护,采用静态匿名化的方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但是,伴随社会信息化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匿名化信息与非匿名化个人信息的界限趋于模糊,强大的经济激励使去匿名化具有针对性,导致重新识别的匿名化信息对信息主体产生侵害风险甚至现实损害。虽然已有网络服务商承诺、合同义务约定与立法直接禁止等措施对去匿名化进行制约,但未能实现较好的规制效果,应在现有匿名化制度中加入更为灵活的动态匿名化方法。当匿名化信息的使用可能产生损害或是由于语境的变化使匿名化信息具有识别性时需进行更为严格的再匿名化处理,否则不真正匿名化信息仍需受到法律保护。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27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商业机构的用户画像目前在人工智能系统、智能预测、场景识别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其“监控式”信息汇集方式带来的个人信息侵权风险、算法决策带来的过滤泡效应与差别对待风险,对政府的用户画像治理形成新挑战。我国已初步形成用户画像发展与治理的政策体系,相应法律框架也逐渐成型。在国际上,用户画像治理的政府责任包括个人信息治理和智能算法治理两种不同的模式,政府的用户画像治理责任应当在宪法的国家保护义务框架下,实现发展促进与风险预防的价值协调。我国应通过顶层设计对治理模式进行延伸迭代,推进个人信息治理与智能算法治理的协同,并且将预警原则和国家担保责任原则作为治理责任的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