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初地方官制一体沿袭唐末五代,故既有盛唐之旧制,又有藩镇割据对地方人事侵越之遗风。元丰改革后,宋中央行政官制大体回归三省六部体例,而于州县官制则尚未顾及,“独选人官称未正”,仍实行幕职、诸曹双系统官制。宋徽宗时为改变地方官制中名实混淆、升迁过速之乱状,分别于崇宁、政和年间两次改革州县选人官制,以使事体归一,扩助吏员,一度建立起单系统地方属官制度,其分司制衡的精神也在减弱。北宋灭亡,南宋复旧,此次改革存在20余年后终归夭折,但分司原则又得以延续。徽宗时期州县分曹置案改革是宋代回归盛唐地方行政典制的唯一努力,第一次在政治制度方面实现了地方与中央政务六事的对口衔接,是明清地方政务分为六事的制度渊薮。
[V1] | 2024-10-24 09:23:15 | PSSXiv:202411.00300V1 | 下载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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