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累积犯视域下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受网络版权侵权严重化与不同限缩入罪范围方法的影响,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正处于扩张与限缩的张力之间。为防止迎合社会对“安全”的单纯想象而选择盲目扩张入罪标准,保留一种合理的限缩方法是妥当的。但学界通常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进行限缩的做法难以发挥实效。因为这一理论仅能够消极地通过前置法规定排除刑法处罚范围中不构成民事违法的行为,却无法揭示刑事处罚的上限。相反,累积犯理论与网络版权犯罪十分契合,为明确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持。具体而言,累积犯理论中的“值”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将打击范围限定为恶意违法行为,以区别于合理的市场自我调节行为,从而贯彻谦抑性原则。“真实的累积效应”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去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普遍化趋势。根据累积犯理论的启示,《刑法》应当保留“以营利为目的"以论证“真实的累积效应”的存在:因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在事实上缺乏普遍扩张的趋势,所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应当包含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同时,帮助规避行为具有普遍效仿的现实性,而破坏技术措施行为既包括直接规避行为也包括帮助规避行为。但是,由于这种普遍效仿的程度要低于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应当为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设置比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高的入罪标准。

  • 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期护理保险的理念与路径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09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长期护理保险是国家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其以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为宗旨。不同于“失能”这一针对个体权益的单向性概念,护理需求以依赖风险为核心,涵摄了风险的两个面向:护理依赖者与被依赖的家庭成员。长期护理保险旨在预防该风险给护理依赖者及其家庭成员带来的不利后果,其应当作为家庭责任的分担机制而非替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应以重视与支持家庭为基本理念,充分考虑护理需求在家庭内部获得满足的可能性,为家庭护理提供相应的支持。现阶段,宜将老年人作为制度的主要保障对象,以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为中心提供保障,明确居家护理优先原则,在减轻个人、家庭护理负担的同时,提升家庭承担护理责任的能力。

  • 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保障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28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巨大进步,但是,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在制度和实践中仍有提升空间。观诸域外法制,德国法上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关联到宪法上的基本权保障,将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干预上升到宪法审查高度,联邦宪法法院遵循法治国原则为强制措施、侦查干预、审前羁押等刑事诉讼行为设置严格的宪法上的程序保护机制,不失为一种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可借鉴的制度模式。在德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以惩罚犯罪名义实施的刑事诉讼行为被认定为基本权干预行为时,均需获得宪法上的正当化;刑事侦查中的基本权保障根据法官保留原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全部侦查行为设定分级审查程序机制,并在刑事个案办理中对查明犯罪真相设定具体的审查限制;刑事司法的基本权保障所覆盖的权利主体范围在宪法法院判例中得到不断扩展,明确保障被追诉人、被害人、证人、辩护人等刑事诉讼主体及其基本权利;与合宪性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原则共生的一系列程序权利,构成基本权保障较为完整的程序保护机制。

  • 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的改进及其适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27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减资制度是公司资本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2月公布的新公司法对减资制度做了较大改进,其价值考量由单一的债权人保护转为公司自治、股东平等的整体利益平衡,具体体现为构造上新设了适用于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规则上明确了同比减资的基本原则,并填补了现有违法减资责任的漏洞,将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责任主体范围。但从资本制度的体系协调和法律适用来看,减资规则仍有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空间。后续的司法供给应适当从宽解释简易减资程序的适用条件,并从规则层面上注重简易减资后限制用途的精确化表达。此外,新设的违法减资责任集返还和赔偿于一体,如何将其嵌入公司法整体追责体系来对接董事义务和股东义务、各责任主体间的担责顺序和范围等问题,也需要慎重考量。

  • 再论受教育权——基于“理由束”方法论的分析视角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27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对于“何为受教育权”这一问题,既有的受教育权方法论并未提供有效的应答策略。描述性方法论界定的受教育权概念缺少区分性和普遍性特征,评价性方法论因无力解决并不稳定的教育价值立场问题而使得受教育权概念陷入正当性“陷阱”。对此,在理由论的基础上,受教育权可被视为依附于一束理由的“要求”。在该“理由束”中,结合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判决,受教育者的自我实现是初级内在理由,平等接受教育为次级内在理由,而包括国家干预在内的其他理由则构成外在理由;受教育权的初级和次级内在理由属于立法范畴的理由,又因无法在立法上穷尽外在理由,所以外在理由被分配至司法范畴。

  • 论欧盟消费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经验借鉴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国际贸易学 提交时间: 2024-08-27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基于弱者保护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实质正义理论以及政府公正执法理念,建立了优势鲜明的消费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以及小额诉讼、集体诉讼、集体仲裁、公益诉讼等制度。其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理念的争端解决机制,灵活实用的小额消费诉讼机制,功能特殊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优势鲜明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机制和消费者集体仲裁机制,独具一格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为其他国家消费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提供了宝贵经验。

  • 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以法释〔2023〕13号第20条为中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14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法释〔2023〕13号第20条以“代表权限制说” 作为解释基础,对越权代表行为的裁判规则予以类型化规定。针对超越代表权法定限制的行为,引入了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越权代表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效果归属待定。经法人追认后,合同始发生效力,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若法人不予追认,该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归属于法人,法人脱逸出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无需承担合同责任。法人因过错构成侵权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针对超越代表权约定限制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民法典》第61条第3款,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除非法人能证明相对人订立越权代表合同确非善意;法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待在效果归属和效力判断的基础之上结合违约情形予以认定。相对人非为善意时,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判定各方主体的过错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