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帮助的类型化及其归责要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18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我国立法及学说均将帮助侵权视为共同侵权,并对帮助人课以连带责任。该观点无法覆盖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多样的结合方式与责任形态。据此,应将帮助侵权类型化,重构其归责要件。形态一为共同侵权,实行人与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归责上要求二者形成意思联络,且帮助人的故意指向实行行为欲求达成的损害结果。形态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实行人与帮助人构成直接/间接结合,承担连带/按份/全部与部分结合的混合责任。归责上要求损害结果落入帮助人意志追求或可预见的范围,且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相当因果关系。形态三是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之间的中间形态,帮助人仍与实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归责上要求帮助人对损害结果抱有明确故意,且帮助行为通过对实行行为的促进效应,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要素因 果关系。

  • NFT数字艺术品交易的著作权及规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NFT数字艺术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交易十分火爆,但其中铸造者、购买者和NFT交易平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风险。NFT数字艺术品实现交易流通的底层逻辑在于区块链加智能合约的组合。对于NFT数字艺术品的法律定性,“物权说”“债权说”“加密数字凭证说”等学说各行其道,但“物权说”无法对“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债权说”过度关注智能合约在NFT数字艺术品交易过程发挥的“合同”作用,忽视了持有者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性权益,而“加密数字凭证说”难以涵摄NFT数字艺术品价值性和可交易性的基本属性。NFT数字艺术品无法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故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应当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由于NFT数字艺术品铸造及交易便利且侵权成本低,加之“避风港"规则的失灵,铸造者在铸造以及后续交易中可能因未获取原艺术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而侵犯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购买者也会因购买侵权NFT后在平台上展示而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交易平台则可能因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要改善NFT数字艺术品交易领域的著作权侵权乱象,需要从不同角度出发,构建侵权监测和侵权举报系统,做好内容监管;以注意义务限制“避风港”规则的滥用,促进交易合规:完善NFT数字艺术品著作权侵权的教济路径,避免损失扩大。

  • 个人信息中过错的认定及对责任的影响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27 合作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过错对判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与明确损害赔偿金额具有重要意义。就归责原则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体系衔接不畅,引发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非个人信息处理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抑或过错责任的法律适用难题。就过错程度而言,非法收集、使用、获取、买卖、公开、泄露个人信息等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多为故意,过失侵权多发生于网络信息侵权及信息公开侵权;将个人信息用于刑事犯罪、商业营销及人格侵权等以个人信息为媒介侵害其他民事权益的行为,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对下游损害承担责任以故意为要件,但上下游信息处理者之间存在合同勾连关系时,即便上游个人信息侵权人仅为过失,也需对下游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 地域性视角下地理标志保护的困局及克服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7 合作期刊: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地域性是地理标志最核心的特征,表现为地理标志命名的地缘性、使用主体的区域性、产品特性的地域关联性。该特性使得地理标志保护面临重叠保护,“公地悲剧”以及侵权救济难等困局。可确立在先权利优先原则和共存规则解决重叠保护问题;严格权利主体标准和规范使用行为预防“公地悲剧”的发生;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和明确正当使用的条件化解侵权救济的难题等。《民法典》 已明确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为发挥地理标志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功能,我国应尽早制定 《地理标志保护法》。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中的被告行政违法性

    分类: 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17

    摘要:环境污染侵权中,行政法义务因与侵权法义务在个人权益保护上相配合而在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认定上发挥事实证明和法律评价的作用,但这些作用因其在个人权益保护上的局限而受到限制。基于行政法义务的分类,可从规范、个体、时空三个维度描述被告的行政违法性。在责任成立判定阶段,被告行政违法性主要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事实构成和损害救济范围的判断中适用。事实构成判断中,被告行政违法性为污染行为要件提供直接证据,为客观精神损害和因果关系推定中的关联性提供间接证据。损害救济判断中,法官应对健康权受损所生精神损害、财产权受损所生财产损害、经济利益损害可否受救济进行利益衡量。被告行政违法性是法官利益衡量的重要考量因素,主要影响法官对被告合法利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行为方式以及公共利益的判断。

  •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认定研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4 合作期刊: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在责任认定上存在特殊性,选择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有助于实现“预防风险鼓励创新”的价值目标。对人工智能产品技术支持者的责任认定,可以类推适用产品责任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即以“现有技术水平”作为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而“现有技术水平”的具体内涵需要结合时间和行业两个维度综合考量。对人工智能产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不宜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可以类推适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管理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以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无和履行情况判断其过错。

  •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5条的释评与展望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18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5条仅对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作出部分规定,仍待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共识。既有金融、会计以及证券交易等领域的司法实践基于专业侵权责任与代理人连带责任规则的类推适用两条脉络展开,仍需规范与理论的整合,以避免评价矛盾与责任的过度扩张。相较于形式上的定性或路径之争,实质的归责依据与要素在体系整合中更为关键:直接接触关系足以产生第三人对其提供信息或建议的注意义务,除非以合理方式作出保留;在当事人转递关系中,第三人责任受双方基础合同中义务与责任范围的约束,且应符合相对人范围可预期、信赖合理性等要求。第三人责任范围应遵循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过失责任限于注意义务违反的范围内。第三人过失属独立评价的责任类型,而非基于对当事人责任的补充或连带。

  • 论期间损失公共索赔的边界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15 合作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从公益角度来看,期间损失责任是对生态环境使用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从私益角度来看,期间损失责任是对私人的用益物权造成的使用损失或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期间损失责任的公私二元属性使得 , 对同一期间损失标的可能同时存在公共索赔与私人索赔。目前对期间损失责任的 认知局限于公益角度,这使得期间损失全部通过公益诉讼索赔,当存在私人可以索赔的期间损失时,即生重复索赔。为避免重复索赔,需调整期间损失的索赔机制,划清期间损失公共索赔的边界。期间损失公共索赔的边界可以以“公上去私”为原则,在公共索赔的基础上排除对私人用益物权造成的使用损失和私人可索赔的纯经济损失这两类私人索赔的范围,并通过实体规则、程序规则、技术规则的完善予以实现。以此构建的期间损失公共索赔边界将随纯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的变化而变化,将来存在进一步缩窄的可能。

  •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分析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国际贸易学 提交时间: 2024-09-27 合作期刊: 《商展经济》

    摘要:在当前社会法治环境建设的背景下,司法保护力度加大、保护范围也趋向扩大化,我国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高。党的十八大召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大司法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提出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成果创新、建设科技强国。鉴于此,保护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出来。与常规外贸不同,从事跨境电商工作的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虽然中小企业的生产和运营更加灵活,但普遍缺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只有尽快解决该问题,才能使跨境电商得到健康发展。本文以中小企业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其次,分析了侵权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最后,提出了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的有效策略,包括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企业做到售前自查、主动应诉并积极和解、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以及主动申请保护知识产权,仅供参考。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间接责任的承担与限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18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生成式人工智能造成他人损害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服务提供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负有审核等安保义务。其违反安保义务,原则上应当承担具有间接侵权责任属性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可以行使追偿权。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乃至惩罚性赔偿。属于来源非法非法生成的、输入信息非法非法生成的且服务使用者传播侵权内容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服务提供者因违反双重审核义务,应禁止追偿。同时,应类型化设置“避风港规则”适用的责任豁免规则、形塑选择性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的阻却违法事由认定机制及构筑有限适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的责任豁免制度,系统化构建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

  • 地理标志权的行使与限制问题研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0 合作期刊: 《商展经济》

    摘要:地理标志权的行使与限制是地理标志保护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地理标志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其所指示产品的质量、声誉及其他特征与地理来源密切相关。本文研究发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立法过度”,导致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混乱、双重保护引发的权利保护冲突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利用商品包装、商品名称等冒用他人地理标志的投机行为被认定为侵权,但对商品产地的叙述性合理使用能够对权利人的主张进行有效阻却,而当这种使用超过一定限度时,使用不合理方式获取交易机会则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希望本研究能为地理标志权的保护及相关研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