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创新,进而促进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经济发展。因此需要平衡激励创新保留公共领域两种利益,知识产权法为此设置了许多相应的制度设计。但现有法律也存在缺陷,导致知识产权本身限制了创新,例如规则统一僵化、权利边界不清晰、权利琐碎化和过度化、具体制度与立法目的脱节等。尽管反垄断法的新范式把知识产权视为财产,并与其它财产形式适用相同的审查原则,但知识产权本身存在的缺陷要求反垄断法对其特殊性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方面,某些缺陷加大了反竞争风险,应予更仔细的审查;另一方面,某些行为其实是绕开这些缺陷的促进竞争行为,应作充分同情的考察。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推定转售价格维持(RPM)竞争损害的一项重要理论支撑是,RPM导致涨价。论者得出这一结论时使用了多种价格基准。以完全竞争价格为基准,实质是要求生产商以边际成本定价。以个别经销商收取的实际市场价格为基准,实质是禁止生产商维护正当利益。以假如不实施RPM原本会出现的价格为基准,不具有任何意义,因为此种涨价是RPM的本质所在和必然结果。以有效竞争状态下的价格为基准,要求在计算垄断涨价的过程中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福利要素具有多样性,涨价本身并不能证明福利损害;由于涨价既不是竞争损害的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涨价也不能证明竞争损害。在美国公平贸易法实践提供的自然实验中,虽然观察到RPM导致涨价的表象,实质却是碎片化的实施体制导致的扭曲效应。论者论证RPM涨价时使用的相关数量或者使用数据的方式经常具有误导性。因此,RPM导致涨价不足以支持RPM推定损害竞争。同样,直接以价格效应证明其他竞争损害的做法也值得怀疑。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日进诉松下电器案对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区分进行了探讨,但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以当事人是否位于同一经济层面为区分标准,没有具体到特定交易关系;将《反垄断法》第13条调整的"横向协议"局限于"品牌间横向协议",排除了对品牌内横向协议的调整;将同时具有纵向和横向因素的协议倾向于识别为纵向协议,从而采用合理原则分析。区分两类协议有助于评估垄断协议的竞争效果,但必须避免形式主义。横向协议并非一概本身违法,纵向协议也并非一概适用合理原则,应该做个案分析。由于《反垄断法》明确区分了两类协议,对涉案协议进行正确地识别,还具有确定管辖法条的程序法意义,必须谨慎地识别涉案协议的类型。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反垄断法经常被称为"经济宪法",但是现代主流理论认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甚至唯一目的是效率,使其沦落为效率促进法。唯效率论导致现代反垄断法充斥着各种悖论,影响了人们对于反垄断法本质的把握,限制了反垄断法处理我国特殊国情问题的功能。唯效率论还存在着大量论证手法上的错误,包括非此即彼的逻辑错误、混淆立法目的与个案判断标准等。而积极研究价值平衡理论是走出这一泥潭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从反垄断法入手积极发展平衡理论,这不但有助于解决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争,也有助于为未来的司法实践积累经验。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反倾销制度被认为是贸易救济手段之一,旨在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内就业。但它往往无法实现这些目的,甚至适得其反。同时,反倾销程序被严重滥用,成为国内产业获得市场势力、形成和维持卡特尔的工具,导致国际贸易扭曲和国内竞争破坏,让国内消费者承担巨额成本。应该利用国际舞台积极推动国际反倾销协定的修改,使其更加完善。同时可以利用反倾销调查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竞争倡导机制促使其国内法的变革,并利用其反垄断执法机制对滥用反倾销程序的企业进行反击。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14
摘要:联合研发既可以帮助经营者扩大研发规模、实现技术互补,也可能成为经营者达成生产、销售方面垄断协议的工具和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手段。研发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以价格竞争中相对较小的静态效率损失为代价,保护创新带来的动态效率,并且不允许阻碍技术进步的长期市场力量的增长。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6月发布新版《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和《横向合作协议指南》,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合营研发企业豁免适用竞争法。新规则简化了市场份额计算方法和市场份额超过安全港门槛时给予宽限期的程序,增加了对创新竞争的特殊保护。中国应借鉴欧盟成熟经验,尽快制定研发领域反垄断指南,确立以市场份额为评估门槛的安全港制度,探索以核心限制为重要内容的反面排除规则,以及研求以鼓励创新为基本理念的市场影响审查标准。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反垄断法》实施六年来,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垄断协议规制条文的解释进行了各种尝试。有学者以欧盟实践为依据对这些尝试加以评判,甚至提出激烈的批评。但是欧盟模式存在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它对“限制竞争”概念作非常宽松的解释,高度依赖豁免制度,发展了庞大的集体豁免条例群;并发展了各种各样的例外,如附带限制法则、客观必要法则、微量不计等。最终导致例外吞噬了原则,概念叠床架屋、相互交错、缺乏统辖。《反垄断法》虽然借鉴了欧盟条约,但在解释上应回避欧盟的做法,避免一旦形成制度惯性再难回头的局面。强生案二审判决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国内学者对该案的批评缺乏依据。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促进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但是我国反垄断实务与理论界存在滥用消费者利益的倾向。他们热衷于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对竞争的行为进行定性;他们对于消费者、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有多种不同的理解;甚至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终极目的绝对化;一些学者在论证反垄断法上消费者利益的地位时犯下了以偏概全或者论据不当的错误,还有的学者混淆了立法目的和判断标准。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的绝对化是错误的。反垄断法不仅能促进消费者利益,还能够并且应该追求其他价值;特别是,竞争价值是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实践表明消费者利益价值并非总是高于竞争价值;它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有限的;一定条件下,它还保护经营者。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反垄断法上消费者概念及其地位,避免动辄使用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说,而应该恢复反垄断法的广泛关切,并专注于反垄断法对竞争机制的保护。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促进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但是我国反垄断实务与理论界存在滥用消费者利益的倾向。他们热衷于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对竞争的行为进行定性;他们对于消费者、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有多种不同的理解;甚至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终极目的绝对化;一些学者在论证反垄断法上消费者利益的地位时犯下了以偏概全或者论据不当的错误,还有的学者混淆了立法目的和判断标准。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的绝对化是错误的。反垄断法不仅能促进消费者利益,还能够并且应该追求其他价值;特别是,竞争价值是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实践表明消费者利益价值并非总是高于竞争价值;它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有限的;一定条件下,它还保护经营者。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反垄断法上消费者概念及其地位,避免动辄使用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说,而应该恢复反垄断法的广泛关切,并专注于反垄断法对竞争机制的保护。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反垄断法》第13、14条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第15条豁免满足一定条件的该等协议。垄断协议定义中的"排除、限制竞争"要件设置了经济分析进入法律分析的"端口"。但执法机关坚持认为前述两条对垄断协议采取本身违法态度,不容许其他解释。不少学者虽认为应该对某些垄断协议采用合理原则,但以豁免条款项下的平衡否定在垄断协议认定阶段进行平衡分析,关闭对接经济分析的"端口",导致《反垄断法》出现众多"解释困境"。采用双层平衡模式可使这些难题迎刃而解:允许在垄断协议认定阶段考察竞争效果间的平衡,视情况采用本身违法或合理原则;把豁免的性质界定为公共政策抗辩,在豁免阶段以比例原则考察竞争与其他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提交时间: 2024-06-13 合作期刊: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摘要:自我优待是在平台兼具规模化和双重身份的前提下,因为实施自利行为而破坏相邻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自我优待的行为核心体现为自利,至平台经济时代才首次被认定违法,这是平台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代表性的问题。从行为方式和行为产生的竞争效果而言,自我优待属于典型的垄断行为,但逐一对比多个类别的滥用行为以后,发现反垄断法存在明显的适用不足。欧盟与美国等主要辖区通过一系列的报告和立法尝试对互联网平台形成新的威慑。一方面,这些立法举措证明了现有反垄断法规制方案的不足;另一方面,这些报告和立法是否能解决当前自我优待的规制困境仍存在争议。现阶段应当在充分运用反垄断法分析框架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监管的手段对自我优待进行综合治理。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最低转售价格维持(RPM)是一类在商业实践中广泛采用的纵向限制形式,经济学分析发现它同时具有多种促进竞争效果和反竞争风险。欧盟和美国反垄断法过去对RPM采取严厉态度,这是没有根据的。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推翻先例,采合理原则分析;欧盟近些年也通过判例和指南承认了一定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及我国多数法院均对RPM采取合理原则分析的思路。然而我国行政执法机关仍然坚持对RPM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要避免合理原则分析沦为事实上的本身合法,并克服行政机关对合理原则分析的心理排斥,需要发展更加明确的结构型合理原则分析方法。本文结合国外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设计了一套适合我国《反垄断法》立法框架的RPM结构型合理原则分析方案。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相关市场界定旨在帮助评估受诉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必须保证界定的市场与受诉行为"相关"才能实现这一目的。由于每个经营者都在多个环节从事交易,可能在不同交易关系中致生不同类型的竞争损害,因此不能孤立地界定相关市场,而必须围绕损害理论展开。损害理论是将本案事实涵摄到法律规则之下的陈述,有助于揭示所诉垄断行为发生于哪个交易环节,澄清本案中受诉行为损害竞争的发生机制,从而正确确定候选市场。我国大量司法判例表明,法院往往以与所诉行为无关的市场为候选市场,市场界定分析在不同环节、不同视角之间游移,造成整个分析过程的混乱。唯有在各个诉讼阶段有意识地将市场界定与损害理论相联系,方可实现相关市场界定的价值。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19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迈尔斯博士案中判决涉案转售价格维持(RPM)违反《谢尔曼法》。后世逐渐将其解读为确立了RPM本身违法原则,并认为如此判定的理据有二。这种理解对我国反垄断法界认识RPM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这是一种严重误读。该案引用禁止限制产权让渡法则的目的,并不在于论证限制产权让渡即损害竞争。涉案行为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涉及RPM的垄断协议,与经销商横向卡特尔具有相同竞争效果,但并不能由此推出所有RPM均具有此种效果。该案被解读为RPM本身违法权威的过程是一个通过反复援引和不断扭曲形成错误先例的过程。由于大量例外的存在,美国联邦系统从来也不存在真正意义的RPM本身违法规则。在借鉴美国法理时应避免被其先例拘束,而应该专注于探究实体理据。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01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基础模型具有通用性与赋能性,对下游平台提供服务、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准入上的影响,是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数字“必需设施”。通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仅自身提供大模型应用服务,也向下游平台企业提供预训练基础模型,下游平台企业在此基础上进行微调,研发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专业模型。由于通用基础模型具有不可或缺性、不可复制性,且开放基础模型具有可行性,在拒绝提供基础模型不具有法律上的豁免事由时,通用基础模型服务提供者具有普遍接入义务。根据“必需模型”服务提供者与拒绝交易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同,拒绝提供“必需模型”行为可能构成拒绝交易、差别待遇或自我优待,从而避免了适用《反垄断法》第22条时须满足“支配地位之结构要件+消极不作为之行为要件+反竞争效果之效果要件”三重标准的复杂性与不可操作性。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东方法学》
摘要:近年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现象受到广泛关注。人们担心平台企业利用它传导市场势力,破坏平台内部竞争、垄断周边市场,因此对它作出概括性否定评价,主张对平台企业强化规制,设置平等对待义务。然而,自我优待行为具有广泛的促进竞争效果,不但是纵向一体化的必然内含之义,而且是某些有益商业模式的必要成分,以及约束甚至颠覆在位企业的重要机制。相反,以平等对待义务之名概括禁止自我优待,不但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相悖,还会损害动态竞争,过度夸大平台内竞争的重要性而无视平台间竞争的约束力量。自我优待行为种类繁多,竞争效果差异巨大,不应该概括规制,而应该回归反垄断法的基本范式,对具体自我优待行为作理性的个案分析。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反垄断法以保护自由竞争为立法目的,以竞争损害为垄断行为构成要件。因此,判断垄断行为的评判标准应该是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竞争。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各方在论证或认定RPM等纵向限制违法时,高度强调此类行为限制经销商自由。这一标准与缔约自由的民法基本制度相冲突,无法解释众多现有反垄断实践,导致反垄断法内部逻辑混乱,因此不符合良好理论的评价标准。限制经销商自由与真正的竞争损害并不存在密切对应关系,反而存在明显冲突,因此亦不能以限制经销商自由作为竞争损害的替代指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理性化要求放弃这一标准,明确转向竞争损害标准。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理论界存在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预判了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此观点不成立。《反垄断法》调整对象高度复杂,条文高度抽象,法律解释是其适用的前提,解释工作的重点是查明立法者意图。该法条文本身并未清晰规定RPM不需要在个案中证明存在竞争损害。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历史短,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对RPM的研究和调研不足,立法者对垄断行为的认识并不清晰。这说明立法者对市场规律的把握不足以判断RPM本身违法。立法释义明确拒绝就分析模式作出预判,且高度倾向于对RPM采用合理原则。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制度成本与规范化的反垄断法》以规则-标准理论为框架,多角度论证了本身违法原则的制度成本优势,进而主张"回归"本身违法原则并通过类型化使之"新生"。但该文错位地在标准与合理原则、规则与本身违法原则之间建立对应关系,而无视结构型合理原则这一更加丰富的规范类型。法律规范对企业行为具有引导功能,不当的规范会引导企业作出次优选择。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要求对于认识尚不清晰的行为采用合理原则。理论分析和美欧实践均表明,依赖行为类型化的本身违法原则"新生"之路不可行。走出分析模式争议的出路在于认清合理原则是一个由多种具体分析模式组成的系谱,加强对各种行为的经济效果研究,并在此系谱上寻找最为契合的分析模式。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20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数字经济领域日益严峻的垄断问题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热潮,理解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的时代使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反垄断执法的方向和力度。首先,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经济民主的使命,它贯穿于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在当下中国集中体现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其次,反垄断法肩负着维护政治民主的使命,数字平台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力,而技术性反垄断忽视了反垄断法的政治性基因。再次,反垄断法肩负着促进知识共享的文化使命,“知识垄断型资本主义”严重阻碍了知识传播,要重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最后,反垄断法还肩负着维护劳动力市场自由竞争、保障劳动幸福的社会使命,长期忽视劳动力市场反垄断会导致劳动者不断被剥削,我们需要在既有的消费者福利标准外为反垄断法注入劳动者福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