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直接税体系构造的缺漏与补正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1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直接税不仅能调节财富差距,还能提升地方财政能力。依据直接税体系化要求,需要建立全流程的征收制度。目前,我国直接税体系存在总量和结构上的不足、调节财富原始获得的税收立法存在缺漏、规制财富持有行为的税法不健全、调节财产增值行为的税收力度不足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直接税促进共同富裕的功能,我国直接税体系的补正需要完善财产取得阶段税收征收制度、推进财富持有使用类税种立法、调适直接税征收管理制度、健全直接税国际反避税机制。

  • 数字时代权力技术化及其法律风险应对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8-23 合作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问题的目的解释:立场定位与实践选择

    分类: 新闻传播学 >> 传播学 提交时间: 2024-04-26 合作期刊: 《阅江学刊》

    摘要:互联网给人们带来技术与利益的同时,也给网络时代的法治带来挑战。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暴露出网络暴力的概念不明、行为主体责任模糊、立法不完善等问题。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目的解释以灵活性、规范性等优势,在网络时代背景下逐渐凸显其必要性。在不得不运用刑法手段对网络暴力规制的情况下,目的解释能够弥补立法缺陷,注重社会现实、法秩序统一与社会伦理,能够对网络暴力事件做出合乎社会发展变化的解释,并发挥一般预防作用。在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实践中,应以目的解释为先导,在与刑事政策相互融合的基础上,对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类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归罪。但同时应当警惕目的解释潜在的危险因素,特别对于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人自杀身亡案件,应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底线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在出现专门立法之前,谨慎将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避免矫枉过正与侵犯国民自由的风险。 

  • 耕地“非粮化”治理的实践困境及法治进路

    分类: 农林经济管理 提交时间: 2024-10-10 合作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在保障粮食安全背景下,耕地“非粮化”成为耕地治理的重点。当下的耕地“非粮化”治理面临立法理念冲突、法律禁令模糊、行政执法失范及治理依据存忧等现实困境。耕地“非粮化”的基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的“物权”基因意味着“非粮化”属于经济自由权,对其干预应当采取设定法律义务方式,同时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进行法律授权。具体来说,在法律约束机制方面,要明确“非粮化”的权利本位、建立效益与安全价值冲突平衡机制、完整列举“非粮化”的义务负担;在激励补偿方面,构建以财政补贴或行政奖励为核心的粮食补偿机制:在执法机制方面,规范“非粮化”执法主体及权限配置,建立“非粮化”行政执法暂停机制,尝试构建“非粮化”行政速裁机制。

  • 离岛免税走私财产罚中的“行刑倒挂”: 症结、根源与出路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25

    摘要:离岛免税走私财产罚中的“行刑倒挂”现象只是走私行刑罚则体系失调的一个“剪影”,已经殃及走私防控的整体效果与全国海关改革的进程。究其原因,表层矛盾在于离岛免税走私中行刑没收范围的倒错,深层矛盾则在于非禁限物的行刑没收制度与海关改革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的明显背离。为此,应借鉴域外禁限物与非禁限物区分的二元模式,以税收法律关系为中心修正现行法中关于非禁限物没收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尚不具备修订《行政处罚法》《海关法》以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现实条件,较为“经济”的方案为借由自由贸易港立法变通权率先在即将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中作变通性规定,以先行“试验”的方式检验新罚则体系的效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未来的封关运作及全国海关改革迈入3.0时代积累经验。

  •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研究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4-19

    摘要: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两种方式,虽各自依赖公法、私法不同的救济程序,且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不尽一致,但在功能价值、主体范围、证据种类等方面有许多共性,二者相互衔接有利于统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损害者担责”原则切实实现。目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行政执法衔接在立法及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功能相近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命令型救济的关系未理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二者程序衔接不顺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未统筹等。面对二者衔接工作存在的现实障碍,从理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命令型救济二者关系、程序衔接、责任统筹处理等三个方面提出解决办法,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 组织有偿陪侍的刑法规制:反思与优化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21 合作期刊: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对于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当前以指导案例为代表的实践思路是适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实现刑事归责。但这种规制路径把有偿陪侍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置化,存在违反同类解释规则、突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外延、罪名适用失当的弊病。因而对有偿陪侍的刑法规制路径有必要进行优化,具体而言应从“组织”与“有偿”两个维度展开解释论分析。“组织”维度是根据组织行为的手段分别适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劳动、拐骗儿童等罪名,“有偿”维度则是回归组织有偿陪侍的经营本质,适用非法经营罪。但是,基于这两个维度展开的解释论方案只是“次优”,并非完美。立法修改方为根本之策,具体又包括修改行政前置法与刑法增设强制罪两条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