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探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18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赋予了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目的在于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避免集体土地遭受损害。发包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但不是合同解除权,不仅适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也适用于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以及融资担保实现后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不适用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在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情形下,若承包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行使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权利可以采取通知终止与诉讼终止两种方式行使。在合同终止后,土地经营权人应当向承包方返还承包地,地上物应当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处理,承包地的权利负担随之消灭,同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礼乐文明中的乐——《荀子·乐论》解读

    分类: 哲学 >> 中国哲学 提交时间: 2024-05-16 合作期刊: 《船山学刊》

    摘要:礼乐并提,构成了儒学的重要特点。与礼相关的乐首先以情感层面的快乐为内在旨趣,所谓“乐者,乐也”,便表明了这一点。对荀子而言,乐同时呈现价值内涵,并对人的社会生活具有规范意义。乐的社会功能,具体表现在为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提供前提。乐言和,音乐具有统一、统摄不同方面的作用。社会生活展开于不同的方面,音乐的作用由此得到多样的体现。荀子肯定音乐是“人情之所必不免也”,先王之治,也以“立乐”为依据。作为情感的表达方式,音乐与人的存在无法相分。广义的音乐包括声乐和乐器等,其中,后者的作用不可忽视。音乐与舞蹈等相关,不管是音乐还是舞蹈,都不仅仅是“术”,而且渗入了“道”,由此,音乐获得了形而上层面的意义。就现实性而言,音乐的作用更多地体现于社会领域,包括规范乡间饮酒等公共性的社会活动与个体的日常生活。

  • 融资性循环买卖案件的裁判逻辑和法理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融资性循环买卖是一种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模式。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将各方当事人都纳入诉讼程序中,综合审查整个交易链条。在构成融资性循环买卖时,各个买卖合同应作为虚伪表示认定无效;买卖合同之下的隐藏行为,既包括中间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也包括中间人与贷款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 “半个”借款合同。借助 《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和交易的整体解释方法,可以认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中间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因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中间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 档案服务企业数字化业务中的 纠纷及解决路径研究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提交时间: 2024-07-15 合作期刊: 《档案与建设》

    摘要:随着档案服务市场的扩大,档案服务企业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合同纠纷成为制约档案数 字化业务开展的现实问题。文章对档案服务企业数字化过程中的合同纠纷案件展开调查,发现合 同条款内容模糊、企业间分包挂靠关系混乱是其外在表征。在对法院判决结果梳理之后,文章根 据在合同制定、执行及验收各环节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路径,以期为解答档案服 务业中的合同纠纷问题提供借鉴。

  • 保护、体制庇护与生育保险参保:基于2021年CSS数据的分析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社会保障 提交时间: 2024-07-03

    摘要:生育保险是促进生育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前,生育保险面临的最紧迫问题是覆盖面过窄。本文基于2021年CSS数据,实证分析了劳动合同与单位类型对生育保险参保的影响。研究发现,合同保护效应是影响城镇就业者参加生育保险最重要的因素,各类劳动合同均可以大幅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在全体城镇就业者中,存在体制庇护效应,公共部门的就业者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均更高。然而,在正规就业者中,体制庇护效应消失,合同保护效应仍然显著。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本文建议,重点关注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事业单位和无单位的城镇就业人员,加强劳动合同监督执法,加强对企业生育保险参保的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 解除规则的细化完善与司法适用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2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合同编通则解释》就合同解除领域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几个问题,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维护合同正义、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的导向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主张行使解除权但不符合相应条件而对方同意解除等情形可以依法适用协议解除的规则,强调了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应当对是否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予以审查的规则,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以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对于显著轻微违约时能否限制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问题,虽然《合同编通则解释》最终没有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中可以参考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的一些考虑,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体系化适用《民法典》第132条关于权利滥用之禁止的规定,采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予以适当限制,同时通过让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切实做好对守约方的救济。

  • 我国需要制定一部《科研经费管理法》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7-31

    摘要:在科研经费立法中总结既有规则的不足,是运用促进型立法解决科研经费法治化的基础。制定一部《科研经费管理法》,是我国科技进步、从科技大国走向科技强国的需要,是科研人员切身利益保护的需要,也是衔接相关规则的需要。科学制定《科研经费管理法》,需要解决好五个问题,即立法理念、科研经费管理范畴、科研经费归属、科研合同性质以及科研经费法律责任等。

  • 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真要识契——对《〈民法典〉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 第28条的再思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29

    摘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否定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的独立地位,协调了《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的关系,其采取的“完成财产权利所有权变动公示的属于让与担保、未完成财产权利所有权变动公示的仅能就其受偿”做法虽大体合理,但却忽视了履约期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中“为清偿而给付”情形的剔除以及存在多个未完成财产权利所有权变动公示的担保型以物抵债法律关系时各个债权人的受偿规则建构。出于尊重真实意思表示、细化操作规则的考虑,有必要重新厘定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概念范围、完善未完成财产权利所有权变动公示的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中的受偿规则。

  • 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以法释〔2023〕13号第20条为中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14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法释〔2023〕13号第20条以“代表权限制说” 作为解释基础,对越权代表行为的裁判规则予以类型化规定。针对超越代表权法定限制的行为,引入了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越权代表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效果归属待定。经法人追认后,合同始发生效力,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若法人不予追认,该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归属于法人,法人脱逸出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无需承担合同责任。法人因过错构成侵权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针对超越代表权约定限制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民法典》第61条第3款,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法人,除非法人能证明相对人订立越权代表合同确非善意;法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待在效果归属和效力判断的基础之上结合违约情形予以认定。相对人非为善意时,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判定各方主体的过错与责任。

  • 论不动产抵押的特定财产债权担保效果 ——一种融合人保与物保的非典型担保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18 合作期刊: 《法学家》

    摘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看似采纳了违约责任的通说,实与担保责任杂糅。违约责任说着眼于抵押登记的单一效果,不仅导致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失当,且忽视了其理论构造对担保责任的吸收。不动产抵押合同包含担保合意与登记合意,分别产生担保责任与抵押登记请求权,前者具有的以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之效果,才是其担保功能所在,随之带来了违约责任说所欠缺的效率优势。此种担保效果本质上系债权担保,但责任财产限于特定不动产,非典型保证说混淆了人保与物保的基本界限,因而应定性为“特定财产+债权担保”之非典型担保。作为类型融合合同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经《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的准用,得分别参照适用保证合同与生效创设担保物权合同的规范,从而产生“变价权+受偿权”的效果。

  • 论公平竞争审查中第三方评估的法律定性与责任问题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3-06

    摘要:本文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中的第二十二条称为监督报告条款,其系有关政策措施评估系列规范性文件中的首创,但在政策制定机关与第三方评估机构之间形成民事合同关系背景下存在不合理之处:向第三方评估机构传递“畸形压力”、责任安排没有兼顾到同等情况下政策制定机关的处分力度,并且没有考虑主观因素。对于上述问题,在公平竞争审查中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责任安排方面,下一步努力方向可以是:明确联席工作会议或反垄断执法机构为监督权主体、引入主观责任要件与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