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安学 >> 公安学 提交时间: 2024-06-20 合作期刊: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成效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未成年人犯罪频发,呈现低龄化且文化程度偏低、男性占比高且体表多有文身、结伙作案且案件类型集中、犯罪技术智能化且以本地作案为主的现状。造成该现状的客观原因包括犯罪预防机制不完善、行业监管机制不协同、控辍保学机制不健全、家庭教育监管不重视、学校教育管理不落实、就业指导帮助不到位,主观原因包括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不强、网络负面信息识别不够、德法学习内生动力不足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生态系统理论具有内在耦合性。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以生态系统理论为基础,从以下维度提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从宏观系统上强化犯罪预防机制、协同行业监管机制和健全控辍保学机制;从中观系统上强化家庭教育监管责任、落实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完善就业指导帮助机制;从微观系统上强化自控能力、强化绿色用网、强化德法教育等。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0 合作期刊: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征。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司法认定方面存在证据数量少、直接证据无法形成印证、间接证据只能从某个侧面佐证被害人陈述真实性从而导致定罪困难等难题;在社会治理方面存在学校和家庭的性教育缺位、网络性侵难发现、难规制、犯罪源头难掐断、治理漏洞难填补等困境。构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格局,应加强事前一般性预防;坚持事中“零容忍”处理;强化事后持续性震慑。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摘要: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下,各项干预措施能否被科学,准确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最终效果。专门教育措施在适用上存在评估适用不当与外部衔接不当两方面实践难题,在参照规范供给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首先确立专业性原则,定期评估原则以及比例原则为后续具体规则的制定以及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引,同时应当明确以行为人为中心的评估导向,改良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组织方式,建立定期评估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化处遇措施配套机制,拓展专门学校功能以及完善专门学校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以保证专门教育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被合理适用。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30 合作期刊: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摘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反弹,总体情况不容乐观。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对违法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避免其深陷犯罪的沼泽之中。我国违法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具有立法上“重保护,轻惩罚”,实践中“轻重两极分化"的特点。在保护性和惩罚性价值选择上处于失衡状态,导致行为矫治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分析平衡保护性和惩罚性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得出依法惩戒和依法从宽应当并行不悖,再从国际转化趋势,传统路径的两极化改造、多维度重塑位阶关系等三方面着手探讨保护性和惩罚性的平衡路径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21 合作期刊: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对于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当前以指导案例为代表的实践思路是适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实现刑事归责。但这种规制路径把有偿陪侍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置化,存在违反同类解释规则、突破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外延、罪名适用失当的弊病。因而对有偿陪侍的刑法规制路径有必要进行优化,具体而言应从“组织”与“有偿”两个维度展开解释论分析。“组织”维度是根据组织行为的手段分别适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劳动、拐骗儿童等罪名,“有偿”维度则是回归组织有偿陪侍的经营本质,适用非法经营罪。但是,基于这两个维度展开的解释论方案只是“次优”,并非完美。立法修改方为根本之策,具体又包括修改行政前置法与刑法增设强制罪两条具体路径。
分类: 公安学 >> 公安学 提交时间: 2024-06-21 合作期刊: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小区是未成年人成长生活的重要场所,小区法治环境的形成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通过分析S省C市发生在小区内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现,其案件来源主要为父母报案。在未考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犯罪黑数的情况下,统计数据反映出的犯罪形势仍然较为严峻。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因犯罪对象特殊、犯罪发生区域特定,在被害人、作案人、作案地点、作案方式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特征。小区内有利于犯罪实施的外部条件和被害人较强的被害性等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导致了性侵犯罪的发生。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因其对犯罪情境的关注及主动预防的姿态,与小区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具有较强的契合性。从情境犯罪预防理论视角出发构建该类犯罪防控体系,主要应从增加犯罪难度、提高犯罪风险、减少犯罪刺激三个方面入手。
分类: 社会学 >> 社会学 提交时间: 2024-06-27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网络欺凌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欺凌方式。这一现象在未成年人群体中有着较高的发生率,特别是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接触到互联网,更频繁地使用互联网从事各种活动,这使未成年人陷入网络欺凌的潜在风险日益增加。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现象亟需关注和应对,其特点表现为多样性、复杂性等,其行为包括网络谩骂、网络骚扰、网络盯梢等形式。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在生理方面使受害者可能经历入睡困难、食欲不振和身体不适等,在心理方面又使他们可能出现焦虑、抑郁、自卑感和社交障碍等心理问题。目前,许多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对策和措施来预防和惩戒未成年人网络欺凌,包括通过立法来明确网络欺凌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出安全的网络环境;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构筑学校制度屏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提高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能力,并强化家长的家庭网络监管责任,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导未成年人识别和应对潜在的网络风险是预防网络欺凌发生的关键,只有充分调动和发挥家校社协同的多方力量,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等不同层面积极参与,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现象。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0 合作期刊: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处遇和教育矫治,应该关注其自身认知和行为能力的特点,这些特点与其大脑发育水平密切相关。人身危险性评估是处遇涉罪未成年人并提出矫治方案的重要依据,应将涉罪未成年人大脑发育水平纳入评估体系。以影响认知与行为的神经生物学为根基,发掘未成年人大脑皮层发育成熟度与其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之间的关联,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大脑发育水平评估模型,通过检测相关脑区灰质、白质以及神经递质发育状况,研判涉罪未成年人的认知及行为控制能力,为司法处遇提供更加科学客观的依据,为教育矫治提供更加精准化的指导。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社会突出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现状仍无法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超前化特点相适应,更加凸显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僵硬化特点。英美法系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解决此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立足中国实际,在论证引入该规则之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从适用范围、“恶意”认定、惩罚机制及制度体系衔接等方面入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期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治理之难题,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档案学 提交时间: 2024-07-11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档案作为档案管理的特殊类型之一,具有管理和使用上的特殊性。《档案法实施条例》修订以来,涉罪未成年人档案的管理仍处在修法完善的过程之中。因此,调整完善涉罪未成年人档案封存规则应遵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的历史逻辑,应对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问题的现实逻辑以及健全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体系时代选择的发展逻辑。当前,涉罪未成年人档案封存仍存在着现实问题,这包括档案管理主体范围有待整合、档案封存的实施标准有待调整以及封存档案后查询程序有待规范。基于此,涉罪未成年人档案封存规则的未来发展应从三方面予以考量:立法须明确涉罪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管理的主体范围,适度延展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实施标准以及优化未成年人档案的查询规则。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11
摘要: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在实践中出现了教育与惩治功能的失衡问题。对此,应当探析该现象出现的成因,重新审视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树立正确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观念,注重教育和惩罚措施的协调,同时完善相应的制裁矫治措施,做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惩罚效果的均衡,个案治理效果与社会影响效果的均衡。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5 合作期刊: 《法制与社会发展》
摘要:近期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再次引发如何设置最佳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根据刑事立法现状,对该问题需从应然和实然两大层面展开分析。在实然层面,应激活已有刑法规范即第17条第3款,并需满足年龄、罪名与情节的实体限定条件,以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限定条件。在应然层面,应创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我国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要一降再降,而应选择引入适用于已满7周岁且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我国刑法引进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必须满足严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对“恶意”这一实体条件的认定可区分为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事实层面是法律层面的判断前提, 可通过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对“恶意”进行事实判断。在判定未成年人具备恶意之后还必须进行受审能力的评估,且案件证据标准必须区分入罪和出罪的不同阶段,以此满足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程序条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6-27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党和政府对媒体的管理,表征为对顶层制度设计、人财物配置、传播内容规制、媒体经管机制等多维化层面的立体统筹与监管。当前,强化和优化对未成年人涉网权益的保护,既是推进“党管媒体”方式与时俱进的必由之路,更是营造“清朗”网络环境的必由之环。《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和修订,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全链条的机制框架,但检例第141号案例中未成年人涉网被害的现实,仍反映出当前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媒介时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媒介使用权利和个人信息权利,应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 其一,在顶层设计上,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治理, 从法律适用、裁判执行等方面建立起综合司法保护机制; 其二,在政策规制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强化行政力量行业监管,发挥行政合力,落实普法责任制; 其三,在制度优化上,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及其实践; 其四,监护人和学校提高网络素养及安全意识,提高对未成年人媒介使用的干预水平; 其五,互联网平台与网络媒体等相关企业不断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责任履践机制等。要对网络媒体等网络平台治理综合施策,堵塞漏洞,以达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