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日进诉松下电器案对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区分进行了探讨,但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以当事人是否位于同一经济层面为区分标准,没有具体到特定交易关系;将《反垄断法》第13条调整的"横向协议"局限于"品牌间横向协议",排除了对品牌内横向协议的调整;将同时具有纵向和横向因素的协议倾向于识别为纵向协议,从而采用合理原则分析。区分两类协议有助于评估垄断协议的竞争效果,但必须避免形式主义。横向协议并非一概本身违法,纵向协议也并非一概适用合理原则,应该做个案分析。由于《反垄断法》明确区分了两类协议,对涉案协议进行正确地识别,还具有确定管辖法条的程序法意义,必须谨慎地识别涉案协议的类型。
分类: 信息资源管理 >> 情报学 提交时间: 2024-01-05
摘要:目的/意义 学术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开放流动在知识创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方法/过程 文章引 入知识创新系统理论,探讨科研知识创新系统运行框架、运行机制、运行规律,并阐述学术资源垄断阻碍知识创新 的机制。 结果/结论 通过调查分析典型的学术垄断现象发现:当前学术界存在学术期刊版面垄断、学术评价话语 权垄断、学术文献数据库垄断等一系列学术资源垄断问题,抑制了知识创造的积极性、知识传播的开放性和学术 生态的均衡性,阻碍了知识创新。从学术资源反垄断视角,提出知识创新促进策略:探索建设新型学术期刊网络 出版平台,推动由学术共同体主导学术评价,促进学术数据库公益与商业并行运营机制,从而达成知识生产争鸣 化、知识评价全面化、知识传播开放化,促进知识创新。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反垄断法》实施六年来,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垄断协议规制条文的解释进行了各种尝试。有学者以欧盟实践为依据对这些尝试加以评判,甚至提出激烈的批评。但是欧盟模式存在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它对“限制竞争”概念作非常宽松的解释,高度依赖豁免制度,发展了庞大的集体豁免条例群;并发展了各种各样的例外,如附带限制法则、客观必要法则、微量不计等。最终导致例外吞噬了原则,概念叠床架屋、相互交错、缺乏统辖。《反垄断法》虽然借鉴了欧盟条约,但在解释上应回避欧盟的做法,避免一旦形成制度惯性再难回头的局面。强生案二审判决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国内学者对该案的批评缺乏依据。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反垄断法》第13、14条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第15条豁免满足一定条件的该等协议。垄断协议定义中的"排除、限制竞争"要件设置了经济分析进入法律分析的"端口"。但执法机关坚持认为前述两条对垄断协议采取本身违法态度,不容许其他解释。不少学者虽认为应该对某些垄断协议采用合理原则,但以豁免条款项下的平衡否定在垄断协议认定阶段进行平衡分析,关闭对接经济分析的"端口",导致《反垄断法》出现众多"解释困境"。采用双层平衡模式可使这些难题迎刃而解:允许在垄断协议认定阶段考察竞争效果间的平衡,视情况采用本身违法或合理原则;把豁免的性质界定为公共政策抗辩,在豁免阶段以比例原则考察竞争与其他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19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迈尔斯博士案中判决涉案转售价格维持(RPM)违反《谢尔曼法》。后世逐渐将其解读为确立了RPM本身违法原则,并认为如此判定的理据有二。这种理解对我国反垄断法界认识RPM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这是一种严重误读。该案引用禁止限制产权让渡法则的目的,并不在于论证限制产权让渡即损害竞争。涉案行为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涉及RPM的垄断协议,与经销商横向卡特尔具有相同竞争效果,但并不能由此推出所有RPM均具有此种效果。该案被解读为RPM本身违法权威的过程是一个通过反复援引和不断扭曲形成错误先例的过程。由于大量例外的存在,美国联邦系统从来也不存在真正意义的RPM本身违法规则。在借鉴美国法理时应避免被其先例拘束,而应该专注于探究实体理据。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31 合作期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已逐渐成为重塑社会结构和治理形态的新型基础设施,在带来大量技术红利的同时,却也引发一系列法律伦理风险,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算法治理风险,尤其是由预测类算法共谋和自主学习类算法共谋两类所构成的默示算法共谋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独特运作机理导致传统反垄断规制路径僵化无力,主要表现为行为认定困难和行政规制受阻两种法律困境,这无疑严重破坏了安定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更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革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利用算法优势实施反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性,若要真正发挥法律禁止效能,就须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予以重塑。以价值理念重塑为前提,探索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温和性反垄断规制路径,进而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进步与发展。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理论界存在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预判了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此观点不成立。《反垄断法》调整对象高度复杂,条文高度抽象,法律解释是其适用的前提,解释工作的重点是查明立法者意图。该法条文本身并未清晰规定RPM不需要在个案中证明存在竞争损害。我国市场经济实践历史短,反垄断立法过程中对RPM的研究和调研不足,立法者对垄断行为的认识并不清晰。这说明立法者对市场规律的把握不足以判断RPM本身违法。立法释义明确拒绝就分析模式作出预判,且高度倾向于对RPM采用合理原则。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要求凡干预均须证成。反垄断法证成其干预措施的内置机制是为垄断行为设定竞争损害要件,此要件的证明方式即垄断行为的分析模式,它是反垄断法适用和规则发展的核心环节。垄断行为分析采用合理原则的总体理念,但它可具体化为不同的形态,形成一个由多种具体分析模式组成的系谱。为垄断行为配置分析模式时应以合理原则为基础模式,并针对行为类型、竞争损害类型进行量身定制;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但以竞争效果为根本考量;谨慎设置强干预性分析模式,尤其是只有明显损害竞争的行为才可设置本身违法原则。设置分析模式时应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制度前提,为市场主体保留充分的行为自由空间;以充分的司法经验为认识论前提,保持谨慎的态度;可操作性虽为一个重要考量,但其本身不足以证成设置强干预性分析模式。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对于三类经济垄断行为配置分析模式时均存在过于随意、粗糙、贴合度差等问题。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31 合作期刊: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摘要:数字经济作为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经济模式,其高速发展使得数据资源成为平台企业重要的竞争要素,并逐渐成为其在市场竞争中赢者通吃的核心竞争力。但数据成为平台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垄断的风险。平台企业为了自身竞争优势从而拒绝数据抓取、拒绝数据交易,不仅不利于数据流通,更破坏了竞争秩序、抑制了市场竞争活力。由此,发端于美国的“必要设施原则”能否在平台数据垄断中适用,成为当下平台数字经济领域关注与探讨的焦点。论证数据资源的核心化、平台市场的无界化、寡头垄断的凸显化以及数据的特性说明将“必要设施原则”适用于平台数据垄断规制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数据权属、数据安全、数据成本,以及竞争关系、必要数据、垄断控制、共享可行等四个要件则是有效防止该原则滥用的必要考量因素。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创新,进而促进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经济发展。因此需要平衡激励创新保留公共领域两种利益,知识产权法为此设置了许多相应的制度设计。但现有法律也存在缺陷,导致知识产权本身限制了创新,例如规则统一僵化、权利边界不清晰、权利琐碎化和过度化、具体制度与立法目的脱节等。尽管反垄断法的新范式把知识产权视为财产,并与其它财产形式适用相同的审查原则,但知识产权本身存在的缺陷要求反垄断法对其特殊性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方面,某些缺陷加大了反竞争风险,应予更仔细的审查;另一方面,某些行为其实是绕开这些缺陷的促进竞争行为,应作充分同情的考察。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推定转售价格维持(RPM)竞争损害的一项重要理论支撑是,RPM导致涨价。论者得出这一结论时使用了多种价格基准。以完全竞争价格为基准,实质是要求生产商以边际成本定价。以个别经销商收取的实际市场价格为基准,实质是禁止生产商维护正当利益。以假如不实施RPM原本会出现的价格为基准,不具有任何意义,因为此种涨价是RPM的本质所在和必然结果。以有效竞争状态下的价格为基准,要求在计算垄断涨价的过程中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福利要素具有多样性,涨价本身并不能证明福利损害;由于涨价既不是竞争损害的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涨价也不能证明竞争损害。在美国公平贸易法实践提供的自然实验中,虽然观察到RPM导致涨价的表象,实质却是碎片化的实施体制导致的扭曲效应。论者论证RPM涨价时使用的相关数量或者使用数据的方式经常具有误导性。因此,RPM导致涨价不足以支持RPM推定损害竞争。同样,直接以价格效应证明其他竞争损害的做法也值得怀疑。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反垄断法经常被称为"经济宪法",但是现代主流理论认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甚至唯一目的是效率,使其沦落为效率促进法。唯效率论导致现代反垄断法充斥着各种悖论,影响了人们对于反垄断法本质的把握,限制了反垄断法处理我国特殊国情问题的功能。唯效率论还存在着大量论证手法上的错误,包括非此即彼的逻辑错误、混淆立法目的与个案判断标准等。而积极研究价值平衡理论是走出这一泥潭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从反垄断法入手积极发展平衡理论,这不但有助于解决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争,也有助于为未来的司法实践积累经验。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反倾销制度被认为是贸易救济手段之一,旨在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内就业。但它往往无法实现这些目的,甚至适得其反。同时,反倾销程序被严重滥用,成为国内产业获得市场势力、形成和维持卡特尔的工具,导致国际贸易扭曲和国内竞争破坏,让国内消费者承担巨额成本。应该利用国际舞台积极推动国际反倾销协定的修改,使其更加完善。同时可以利用反倾销调查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竞争倡导机制促使其国内法的变革,并利用其反垄断执法机制对滥用反倾销程序的企业进行反击。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8-14
摘要:联合研发既可以帮助经营者扩大研发规模、实现技术互补,也可能成为经营者达成生产、销售方面垄断协议的工具和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手段。研发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以价格竞争中相对较小的静态效率损失为代价,保护创新带来的动态效率,并且不允许阻碍技术进步的长期市场力量的增长。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6月发布新版《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和《横向合作协议指南》,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合营研发企业豁免适用竞争法。新规则简化了市场份额计算方法和市场份额超过安全港门槛时给予宽限期的程序,增加了对创新竞争的特殊保护。中国应借鉴欧盟成熟经验,尽快制定研发领域反垄断指南,确立以市场份额为评估门槛的安全港制度,探索以核心限制为重要内容的反面排除规则,以及研求以鼓励创新为基本理念的市场影响审查标准。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对RPM持反对意见的论者经常以消费者享有低价利益而RPM损害此利益作为论据。但低价利益的含义模糊,论者使用的比较基准通常不具有可行性或可操作性,无法据此评估消费者的低价利益是否受损。即便承认消费者享有低价利益,也不意味着RPM因为损害此利益就构成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是一个综合概念。消费者具有多样化的正当需求,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其综合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消费者在评价商品的价值时综合考量价格要素和非价格要素。商品涨价可能伴随需求量的增长以及生产商利润的增加。这说明消费者未必认为价格上涨和生产商利润增加损害其利益。低价利益说的本质是否定非价格利益的正当性。这种态度不利于我国促进产业和消费结构“双升级”的政策实施。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促进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但是我国反垄断实务与理论界存在滥用消费者利益的倾向。他们热衷于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对竞争的行为进行定性;他们对于消费者、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有多种不同的理解;甚至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终极目的绝对化;一些学者在论证反垄断法上消费者利益的地位时犯下了以偏概全或者论据不当的错误,还有的学者混淆了立法目的和判断标准。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的绝对化是错误的。反垄断法不仅能促进消费者利益,还能够并且应该追求其他价值;特别是,竞争价值是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实践表明消费者利益价值并非总是高于竞争价值;它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有限的;一定条件下,它还保护经营者。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反垄断法上消费者概念及其地位,避免动辄使用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说,而应该恢复反垄断法的广泛关切,并专注于反垄断法对竞争机制的保护。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促进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立法目的。但是我国反垄断实务与理论界存在滥用消费者利益的倾向。他们热衷于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对竞争的行为进行定性;他们对于消费者、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有多种不同的理解;甚至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终极目的绝对化;一些学者在论证反垄断法上消费者利益的地位时犯下了以偏概全或者论据不当的错误,还有的学者混淆了立法目的和判断标准。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的绝对化是错误的。反垄断法不仅能促进消费者利益,还能够并且应该追求其他价值;特别是,竞争价值是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实践表明消费者利益价值并非总是高于竞争价值;它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有限的;一定条件下,它还保护经营者。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反垄断法上消费者概念及其地位,避免动辄使用消费者利益终极目的说,而应该恢复反垄断法的广泛关切,并专注于反垄断法对竞争机制的保护。
分类: 公共管理学 >> 行政管理 提交时间: 2024-06-13 合作期刊: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摘要:自我优待是在平台兼具规模化和双重身份的前提下,因为实施自利行为而破坏相邻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自我优待的行为核心体现为自利,至平台经济时代才首次被认定违法,这是平台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代表性的问题。从行为方式和行为产生的竞争效果而言,自我优待属于典型的垄断行为,但逐一对比多个类别的滥用行为以后,发现反垄断法存在明显的适用不足。欧盟与美国等主要辖区通过一系列的报告和立法尝试对互联网平台形成新的威慑。一方面,这些立法举措证明了现有反垄断法规制方案的不足;另一方面,这些报告和立法是否能解决当前自我优待的规制困境仍存在争议。现阶段应当在充分运用反垄断法分析框架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监管的手段对自我优待进行综合治理。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5-09 合作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摘要: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规制,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难题。平台封禁行为会造成竞争壁垒、侵犯数字人权、侵害自由选择权等后果,规制平台封禁行为具有制度合法性和理论正当性。然而,这种规制并不能囿于传统工商社会关系,而是要遵循数字社会规律和平台运行逻辑,从而设定规制的必要限度。因此需要加强平台封禁行为的系统治理、确立保护数字正义的价值理念、探索平台治理的法治框架机制,从而促进数字正义和维护数字法治秩序。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分类: 应用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摘要:最低转售价格维持(RPM)是一类在商业实践中广泛采用的纵向限制形式,经济学分析发现它同时具有多种促进竞争效果和反竞争风险。欧盟和美国反垄断法过去对RPM采取严厉态度,这是没有根据的。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推翻先例,采合理原则分析;欧盟近些年也通过判例和指南承认了一定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及我国多数法院均对RPM采取合理原则分析的思路。然而我国行政执法机关仍然坚持对RPM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要避免合理原则分析沦为事实上的本身合法,并克服行政机关对合理原则分析的心理排斥,需要发展更加明确的结构型合理原则分析方法。本文结合国外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设计了一套适合我国《反垄断法》立法框架的RPM结构型合理原则分析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