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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审判“融智性”改革的现实困境及进路探析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7 合作期刊: 《长白学刊》

    摘要:当前,刑事审判“融智性”改革正持续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传统刑事审判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引发问题、陷入困境。一方面,当前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系统并未起到实质性的增效、减负、辅助功效;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系统面临基础数据选取与算法设计的合理性保障不足的难题,存在加剧诉讼结构失衡局面的可能,并对现行审级制度、司法责任制改革、庭审实质化改革等造成冲击;算法黑箱与应用机械僵化、价值判断缺失等技术瓶颈的缺陷也逐渐暴露。有鉴于此,应丰富基础数据来源,健全筛选机制,保障基础数据的海量与优质。在明晰人工智能应用“辅助”地位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其适用的案件范围与审级,重新审视黑箱问题,并明确应由法官承担错案的司法责任。此外,还应建立决策追溯以及人才培养等协同机制,多管齐下,共同推进刑事审判“融智性”改革的稳步发展。

  • 区域协同立法的属性与原则阐释 ——以新修订的立法法为背景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9-17 合作期刊: 《长白学刊》

    摘要: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和2023年立法法的明确授权,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我国立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在规范和实践层面持续、深入发展,回应了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展现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生机与活力。明晰区域协同立法的立法权力属性并提炼出基本原则,是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重要前提。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项立法权,本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权的一种新形态,为妥当处理跨地域立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并非对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其效力也并未突破地方范围。基于此,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应当遵循地方立法的一般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严格界定协同立法的权限、科学规制协同立法的过程、有效加强协同立法的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协同立法的制度效能。

  • 论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 ——以《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为视角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7 合作期刊: 《长白学刊》

    摘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要求需要党内法规制度予以保障。相较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在调整方式上有其独特优势。党内法规以义务为本位划定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边界,党内法规制度对于执政党建设、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党内法规作为党内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仅应对党内关系进行调整,不应调整党外关系,其只对党员与党员、党员与党组织、党组织与党组织三组党内关系进行直接调整。但党自身特殊的政治法律地位决定了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势必会影响党外关系,从而对党外关系产生间接调整作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党内法规调整的要求和特点,但存在超越范围调整党外关系的问题,需要在今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予以矫正。

  • 党的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协调管理的党内法规制度完善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7 合作期刊: 《长白学刊》

    摘要:归口协调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执政党对政府和其他政权组织、社会组织的领导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分类治理机制。党的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协调管理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制度举措,是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党内法规体系中并未将归口管理列为正式制度单独予以规定,归口管理作为新时代具有创制意义的党政机构改革模式,尚处于发展期和磨合期,仍然需要结合改革实践不断调试、完善与发展。其不仅涉及党的组织对政府组织和其他政权组织、社会组织的多重领导关系和管理关系,更涉及党的组织工作层次的合理划分以及工作机制的分类推进等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现阶段,党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虽不具备通过制定专门党内法规进行统一规范的立规条件,但应当以《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的修订工作为契机,在明确党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制度内涵的基础上,本着规范主体、规范行为的原则,完善归口管理的一般性原则规定,为其制度的体系化完善打好坚实基础。

  • 大数据时代轻罪犯罪记录的审察与建构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4

    摘要: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顺应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理念与犯罪人社会化的政策导向,却面临着非犯罪人主体与犯罪人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张力、前科评价的秩序失范、犯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失位共同引发的系统性制度困境。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性塑造:从微观上剖析制度概念微末入手,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实质刑法观树立制度正当性根据,以康德哲学定言法则发展制度道德性根基。宏观上,审察域外制度的利弊与本土理论方案的得失,借鉴经验、吸取教训,进而完善现有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展开,基于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蕴涵的最内层以保护非犯罪人利益优先的价值内核实质,中层以犯罪记录信息化建设为导向的制度外观,外层以犯罪人信息保护为底色的权利救济的三层结构为制度框架,进而在制度上描画微观规则,依次建立起兼顾不同主体,体现秩序与权利均衡的多元主体启动机制;人的分类、罪的分层的封存机制;契合比例原则的有限查询机制;健全、理性的解封机制。

  • 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法律服务市场转型升级研究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9-13 合作期刊: 《中国商论》

    摘要:ChatGPT的出现使生成式人工智能呈现出巨大发展潜力,为各行各业数字化注入了革命性和颠覆性力量。在法律服务市场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也正在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本文通过简要阐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变迁,明晰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同时分析该技术对法律服务市场产生的积极影响与高度契合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加快进程探究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法律服务市场的实施路径,完善AI赋‘法’的相关做法,不断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加速促进该技术与法律服务市场的深度融合,探索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法律职业群体和谐共存之道,助力法律服务市场转型升级,顺应数字经济潮流,促进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基于中美案例的比较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3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当享有著作权且著作权应当赋予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者。美国版权局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主体为人工智能系统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并不合理。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符合劳动产生财产权的哲学原理,可以激励人们的劳动投入,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当然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著作权会产生一定的司法和行政成本,因此对于该内容的著作权登记,应持审慎态度,可以否定其可登记性,或者设立一定的登记门槛,以节约版权登记机关的行政成本。

  • 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

    分类: 法学 >> 国际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3 合作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摘要:构造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既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有关学科建设的指示精神,也是为了改变国际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中国世界大国的地位不相称的状况,以及弥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的短板。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的构造,需要进一步厘清涉外法、涉外法治、对外关系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涉外法学、国际法与法学一级学科的关系。在中国国际法学科体系构造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构建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专业。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任务主要包括:弘扬国际法治理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法治保障,传播中国国际法观、提升中国国际法理念的国际影响力,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以及补齐涉外法治的短板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推动国际法研究的理论创新,则成为今后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应然使命。未来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方向涉及架设国 际法与国内法沟通的桥梁、谨慎使用“涉外法学”名称,以及在国际法教育与研究中凸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等。

  • 论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构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为打击恶意抢注,维护正常的商标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赋予被抢注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已经注册的商标转让给自己的权利,实质上将“商标异议或无效”和“申请商标注册”并为一步走,不仅有助于保障被抢注人合法权益、降低注册成本以及节约行政审查资源,还有效弥补现有恶意商标抢注规制体系的不足,维护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要求抢注人移转注册商标的先例,域外立法中有关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规定也为我国构建该制度提供了参考。故而,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引入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整体来看,有关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规范设计仍略显粗糙。为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其一,在程序设置上鉴于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与无效宣告制度在效力原则、设立目的、审查内容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故有必要单独设立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其二,在移转时间上,明确被抢注人强制移转请求权的期限,且与申请无效宣告的时间保持一致,均为五年;其三,在适用范围上,扩大抢注商标强制移转的适用情形,将恶意抢注近似商标行为纳入适用范围。

  • NFT数字艺术品交易的著作权侵权及规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NFT数字艺术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交易十分火爆,但其中铸造者、购买者和NFT交易平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风险。NFT数字艺术品实现交易流通的底层逻辑在于区块链加智能合约的组合。对于NFT数字艺术品的法律定性,“物权说”“债权说”“加密数字凭证说”等学说各行其道,但“物权说”无法对“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债权说”过度关注智能合约在NFT数字艺术品交易过程发挥的“合同”作用,忽视了持有者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性权益,而“加密数字凭证说”难以涵摄NFT数字艺术品价值性和可交易性的基本属性。NFT数字艺术品无法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故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应当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由于NFT数字艺术品铸造及交易便利且侵权成本低,加之“避风港"规则的失灵,铸造者在铸造以及后续交易中可能因未获取原艺术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而侵犯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购买者也会因购买侵权NFT后在平台上展示而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交易平台则可能因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要改善NFT数字艺术品交易领域的著作权侵权乱象,需要从不同角度出发,构建侵权监测和侵权举报系统,做好内容监管;以注意义务限制“避风港”规则的滥用,促进交易合规:完善NFT数字艺术品著作权侵权的教济路径,避免损失扩大。

  • 累积犯视域下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受网络版权侵权严重化与不同限缩入罪范围方法的影响,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正处于扩张与限缩的张力之间。为防止迎合社会对“安全”的单纯想象而选择盲目扩张入罪标准,保留一种合理的限缩方法是妥当的。但学界通常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进行限缩的做法难以发挥实效。因为这一理论仅能够消极地通过前置法规定排除刑法处罚范围中不构成民事违法的行为,却无法揭示刑事处罚的上限。相反,累积犯理论与网络版权犯罪十分契合,为明确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持。具体而言,累积犯理论中的“值”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将打击范围限定为恶意违法行为,以区别于合理的市场自我调节行为,从而贯彻谦抑性原则。“真实的累积效应”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去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普遍化趋势。根据累积犯理论的启示,《刑法》应当保留“以营利为目的"以论证“真实的累积效应”的存在:因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在事实上缺乏普遍扩张的趋势,所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应当包含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同时,帮助规避行为具有普遍效仿的现实性,而破坏技术措施行为既包括直接规避行为也包括帮助规避行为。但是,由于这种普遍效仿的程度要低于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应当为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设置比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高的入罪标准。

  •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引领技术变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机理,可以发现其中存在四大类数据安全风险,其主要原因在于算法高度信任对法益保护的冲击、技术演变中科技伦理规范的缺失以及用户数据主体权利保障不足等。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输入阶段的数据源合规风险,研发企业内部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合规计划,并在合规计划中制定详细具体的风险规制措施,强化企业合规经营:与此同时,通过多种措施积极响应用户对于数据主体权利的请求,确保模型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合规。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模型处理阶段的算法黑箱与算法偏见风险,应加大监管力度,重点关注算法的安全性与公平性,积极推进并完善相关立法,细化算法备案和算法解释义务,提高算法技术透明度,落实算法主体责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内容输出阶段的数据滥用风险,应优化监管机制,实现全链条合法性监管,完善科研伦理规范并予以实质审查,引领技术向善,实现科技向善治理。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存储阶段的数据泄漏风险,应通过技术与管理制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规制,严格控制数据共享范围并贯彻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及时有效地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 元宇宙背景下的数据人格权研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随着虚拟空间和数据交互技术的深入发展,人格数据的属性变化引发了在数据确权理论上的“权益论”和“权利论”的分歧,并由此导致当前数据跃迁、信息膨胀和数据价值失衡等现实问题。透过对前述两种理论的比较研究,人格数据权益相较于权利而言,存在权利归属限制和核心法益缺失等问题;而鉴于数据人格权符合主体性差异、立法例比较和独立性权利证成三要素之基本要求,亦可从“权利-行为"的规制模式中探索数据人格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之边界,并在当前技术发展阶段内从主体规制与场域突破两方面协调数据人格权与传统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以数据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规范的有益补充,在未来虚拟空间技术发展到人格拟态阶段和局域空间自制时,于虚拟空间内逐步取代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部分具体权利。同时在数据人格权的法律关系上又以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的划分为视角,结合数据场景化应用流通图示的方式,构建其基本权利和系统性义务的内容,而后围绕着构建人格数据产业系统,逐步探索和建立人格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人格数据库制度和以人格数据业务为代表的数据银行制度实现人格数据规范、安全和享益的价值理念,以期构建多元虚拟空间数据信息交互平台背景下的人格数据保护规制体系。

  • 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反思与完善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摘要:准确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规制该类行为的关键。实证考察 2012-2023 年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栽判文书后发现,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普遍适用权益侵害判定范式这误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属性;对竞争关系的认定存在拓宽化的倾向,其在数字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中的现实价值和改进进路尚待厘清:既有的以“搭便车”原则、互联网行业惯例和法官创制性细则为标准具体化商业道德的进路皆无法化解商业道德的不确定性难题。对此,为促进数据健康有序流动,维护数字市场的竞争 秩序,应实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路径的“系统性”变革。首先,应实现权益侵害判定范式向行为正当判定范式的有效转变,确保法院裁判结果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保护目标和契合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其次,纠正“竞争关系决定论”的误区,调整竞争关系在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将其作为认定原告资格的重要标准和评测损害程度的因素;最后,认定商业道德应兼顾公平竞争价值与自由竞争价值遵循“由事实到价值”的商业道德内涵的确定步骤,肯定模仿自由并慎用“搭便车”栽判标准,并且在援引互联网行业惯例时应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助于维护竞争秩序予以考察,应让创设的商业道德具体细则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

  • 论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保护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商展经济》

    摘要:当前我国网络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相较传统门店购物,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和非现场性的特点,消费者主要依赖线上商家提供的产品介绍来了解商品信息,收到的实物往往不符合消费者心理预期。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具有反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商品收到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起步较晚,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存在反悔权适用范围模糊、运费分担不合理、权利滥用突出等问题。本文通过消费者反悔权理论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的反悔权制度,进而提出对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建议,以供参考。

  • 信息信义义务的制度内涵及体系展开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摘要:为规范数据收集与处理行为,我国现有立法主要围绕“告知-同意”、“赋权-确权”、诚实信用原则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展开。但实践中,上述机制存在模式僵化、保护半径不足等问题。得益于其规范视角的事前性、评价标准的兜底性和评价体系的开放性,信义义务对弥补传统机制的固有缺陷具备天然优势,并生成一种新的信义关系类型,即“信息信义”。信息信义关系有别于传统信义关系,对信义义务的规范构成提出新要求。在义务主体方面,信息信义义务主体的范围有扩张趋势。在义务构成方面,信息信义义务发展出保密义务、消极义务,以及“随数据流通”原则。目前美国、印度等国已围绕信息信义展开立法。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经验,未来我国可以考虑构建以“忠诚-注意-保密”为核心的信息信义义务体系,适当扩大义务主体范围,完善对数据经济利益与隐私安全的系统保护。

  • 新质生产力助力和美乡村建设的运行机理与激励性法治回应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提交时间: 2024-09-12

    摘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是当前中国式现代化助推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发展方针。和美乡村建设可结合新质生产力,实现自我的新质建设、新质发展和新质跃迁。新质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结合中国当前发展实际,科学的发展理论。文章立足于新质生产力的理论内涵和发展特征,归纳新质生产力在和美乡村建设中的新技术、新内涵、新建设和新价值,形成其发展逻辑。亦应看到,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价值桎梏、规则桎梏和机制桎梏。法治是新质生产力助推和美乡村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应利用激励性法治手段,以促进和发展为目标,促进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助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性质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立足纯粹理论视角,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性质的研究,呈现出曲解实践现状,忽略实践价值,欠缺理论共识等诸多缺陷。为构建符合犯罪治理需求的刑事立法,应回归“实践导向”的研究视角,从网络与现实生活融合的真实场景出发,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引发的正犯行为缺位、犯罪共同性消解、帮助行为社会危害性增强等问题和挑战,应先将“正犯行为共犯化”,再回归正犯立场,承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性质的独立性,实现刑法对帮助行为的客观评价。

  •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建构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社会突出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现状仍无法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超前化特点相适应,更加凸显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僵硬化特点。英美法系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解决此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立足中国实际,在论证引入该规则之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从适用范围、“恶意”认定、惩罚机制及制度体系衔接等方面入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期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治理之难题,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

  • 利用航延险制度漏洞恶意重复投保牟利的行为定性

    分类: 法学 >> 刑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12 合作期刊: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摘要:利用航延险制度漏洞恶意重复投保牟利的行为如何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罪与非罪之争以及此罪与彼罪之争。从行为侵害的法益、行为方式、行为人主观目的等要素来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意图非法套取、占有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保险制度漏洞,虚构保险标的,恶意重复投保,使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取得保险公司数额较大的保险金,应当定性为保险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