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16
摘要:作为宪法所构建的基本权利,隐私权蕴含着自我决定与不被打扰的内涵,理 应获得国家的尊重与保障。公职人员同时作为普通公民,也应当享有隐私权。目前各地 进行的数字监察措施的探索可分为基于不同目的的措施、基于不同方式的措施以及基于 不同对象的措施,其中有关个人信息的获得与公开、个人信息的分析与比对等行为,对被 监察对象的影响都落入了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尽管基于公众监督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公 职人员的隐私权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仍有权请求避免国家的过度干预,包括避免 国家过度的直接侵入与信息外泄。限制的界限在于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当性、必要 性,以及规制所获得的利益与限制所失去的利益间的平衡性。对此,有必要从法律保留、 技术治理与责任规范三个方面加强对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保障,从而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 利益的平衡。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23 合作期刊: 《东方法学》
摘要:司法实践中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视为兜底性的一般条款,用以处理不属于第二章所列举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法院认为应该以损害竞争秩序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一般条款的两个要件,但对于后者的判断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判断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比例原则是处理利益冲突的一个工具,广泛应用于不同法律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涉及不同利益之间冲突的市场行为,同样可以适用比例原则的分析框架进行考察,从而将抽象的判断标准客观化。按照这一分析框架,合一公司诉金山公司案中涉及的视频广告过滤行为,以及遨游浏览器推出广告快进功能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分类: 教育学 >> 教育学原理 提交时间: 2024-07-03
摘要:在教育“双减”政策的持续推动下,教育行政执法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形成了新型的执法力量。传统意义上,教育督导等带有“柔性”规制效果的监督检查手段逐步朝着专项和综合执法转型。柔性督导主要表现在“行为模式”中对“法律后果”规制的“软性”规定。而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督导职能在特定场域的延伸。在现代执法“软硬共治”的理念转型下,教育的“软法”功能是市场资源配置规律的内在反映,而教育执法的“硬法”功能则是教育市场监管秩序规制的外在表现。未来立法应明确教育行政综合执法中的“软法”属性范畴,推动形塑教育行政“软硬共治”的综合执法模式,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的规范依据以及优化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衔接规则。
分类: 法学 >> 诉讼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7-09
摘要:“法庭警察权”从属于审判职能,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享有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进行司法处罚的权力。法庭警察权是审判人员诉讼指挥的有效程序保障,其时间上限于案件审理期间,空间上限于法官五官所及之处。作为一种“类行政”权力,法庭警察权的法理基础建构于“司法便宜主义”,涵盖了直接言词、在场和诉讼效率等三重价值要求。法庭警察权的滥用可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形成实质侵害或者侵害风险。法庭警察权运行的应然形态反映在司法处罚权的下位概念,从效果上作为秩序罚应有别于司法强制。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09-09 合作期刊: 《财经法学》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3条规定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并在第4条对匿名化信息进行豁免保护,采用静态匿名化的方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但是,伴随社会信息化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匿名化信息与非匿名化个人信息的界限趋于模糊,强大的经济激励使去匿名化具有针对性,导致重新识别的匿名化信息对信息主体产生侵害风险甚至现实损害。虽然已有网络服务商承诺、合同义务约定与立法直接禁止等措施对去匿名化进行制约,但未能实现较好的规制效果,应在现有匿名化制度中加入更为灵活的动态匿名化方法。当匿名化信息的使用可能产生损害或是由于语境的变化使匿名化信息具有识别性时需进行更为严格的再匿名化处理,否则不真正匿名化信息仍需受到法律保护。
分类: 教育学 >> 高等教育学 提交时间: 2024-09-28 合作期刊: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摘要:学界对于比例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的研究局限于传统的行政法议题,而对于教育行政诉讼,尤其是学位纠纷案件的关注尚不够。 学位纠纷处理引入比例原则具有一定的正当基础,既能够为学位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进路,也有助于彰显比例原则的实践价值。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在学位类别与审理程序上,还是在适用情形与法院判决上,学位纠纷案件中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都体现了一定的特殊性。 法律规范缺位、解释空间过于狭隘、程序与标准没有统一以及缺乏案例指导制度是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主要困境。 对此,可以从完善立法、拓展解释空间、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以及建立指导性案例等方面着手,从而更好地推动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
分类: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24
摘要:国家干预市场的制度界限需要通过宪法予以明确,在基本权利和基本经济制度之间,厘定这一界限需要一种价值完备且合乎理性的方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立法审查历史中形成了比例原则审查的方法论,这一路径可以适用于我国,但不同的是,比例原则审查需要以基本权利和我国的经济宪法为双重考量。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蕴含了国家干预市场的三重价值目标:基本权利、完备的市场秩序以及共同富裕。虽然面临诸多限制和挑战,但比例原则作为一种目的-手段理性建构方式,对厘定国家干预的界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干预的价值目标和超越基本权利保护的功能需要,改进比例原则审查方法,可使其形成一种基于经济宪法的全面审查理论,在备案审查等本土的制度实践中发挥更好的效用。
分类: 法学 >> 经济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1-06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于法律中未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具有灵活性,但作为正当性判定的“商业道德”却是一种不规范、不确定的概念。实践中,法官更倾向于援引行业规则或创设诸如“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来认定互联网中的商业道德,这使得案件的审判陷入了道德理性的困境。多元利益衡量方法是将一般条款具体化为裁判规范的法学方法,是判定行为正当性标准的新思路,在弥补法律漏洞的同时,与不正当竞争中“自由竞争”“损害中性”“法益中性”的理念相恰适。对此,应当综合对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总福利进行衡量,将竞争价值、创新价值以及网络安全价值考虑在内,同时引入比例原则,形成全面性的多元利益衡量,使多元利益衡量具有规范性和具象化。
分类: 法学 >> 法学理论 分类: 综合学科 >> 综合学科 分类: 管理科学与工程 >> 管理科学与工程 提交时间: 2024-07-25
摘要:高风险人工智能是指应用于特殊重要领域的人工智能系统,如自然人生物识别和分类、关键基础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教育和职业培训、司法程序等领域,因其所涉数据的特殊性、安全性和敏感性而被受关注。针对高风险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治理,传统的回应型治理模式无法有效应对数据安全风险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预防型治理虽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回应型治理模式的弊端,但预防性措施存在超限可能,有阻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嫌。基于此,高风险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治理急需摆脱“后果控制”的回应型治理模式的依赖,革新预防型治理措施的限度,以基于比例原则的“预防型治理”作为数据安全风险的应对新路。具言之,应当确立“存疑从有”的治理原则,构建“数据收集利用最小化”的治理机制,运用“契合伦理”的动态治理工具,以实现高风险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的预防型治理,为人工智能的稳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分类: 法学 >> 民商法学 提交时间: 2024-10-18 合作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摘要:为提升服务效率与经济效益,数智时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较为普遍且深入地内嵌了算法推荐技术,从而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针对算法推荐技术带来的侵权风险增加,技术治理原则应实现从技术中立到技术向善的转变,算法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比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其注意义务提高程度的判断应遵循比例原则,目前较为典型的5种算法技术呈现出“生成合成类、调度决策类、排序精选类、个性化推送、检索过滤类”介入平台内容的程度依次递减之类型序列,相应算法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随之减低。在算法服务提供者适用红旗规则时,应考量“明显侵权”情形下的被动审查义务,并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采取必要措施”做出特殊解释。